思想家、理论家、革命家都喜欢把国家的治理分为人治和法治。我认为,任何国家的治理都是人治、法治、文治的有机整体。人治为基础,法治为循道,文治为核心。任何治理,出发点是人,行动过程是人,目标终极也是人,任何法律和文化都是人创造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不应该把人治和法治对立起来。法律法规是个体人与社会人的一份契约,这份契约表达的是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它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人实现自由发展、全面发展的目标,需要的是文治,就是以道德自我约束为标志的人文之治。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治理,都是人治、法治、文治同时存在的治理方式,只是根据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不同特点,孰轻孰重而已。把一切治理中的问题都归罪于人治,把一切治理的成功都归功于法治,把一切社会存在的问题都归咎于文治上,都是不可取的。
1997年4月27日在新平县干部法律考试座谈会上的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