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为明清大姐辩清白(3)

由于1977年中央10号文件的错误,该作者第一次所写的《江青野史》尚情有可原。可是当1982年7月7日,中央组织部已发出了“徐明清没有包庇江青的问题”的红头文件后,这位作者却接连出了3本有关江青的纪实文学,换汤不换药,不管把徐明清的名字改为“徐一冰”也好,“朋友”也好,“熟人”也好,其与江青勾结、狼狈为奸的内容并无改变。依然还用两人“亲如姐妹,一丘之貉”这样的语言,甚至还对徐明清进行人身攻击。说什么“论她的长相,的确没有什么可爱的地方,不单个子矮,风度不佳,满脸都是麻雀蛋……”

这些书继续广泛流传于海内外,其有关徐明清的描述,曾被一些文章所引用,弄得徐明清不明不清,臭名远扬。

因为该书作者是位老同志的夫人,她所著的书自然有权威性,影响极大,结果严重丑化了徐明清同志的公众形象。尽管该作者在延安时也认识王观澜夫妇,私人之间并无矛盾。

其实,该作者当年跟江青的关系也相当不错,还经常模仿江青的衣著和发型,能说她是江青的死党吗?

一身清白的徐明清无法忍受这种诬陷。自1981年3月她读到《江青野史》中有关她的描写后,便开始了先向组织,后向法院进行的申诉。70岁的她用颤抖的手,悲愤地写道:

1980年12月×××用笔名在香港出版《江青野史》一书,利用“文革”中及“四人帮”倒台后对我迫害的材料,不顾事实真相,捏造情节,在该书中有7段文字指名道姓地对我侮辱诽谤。经我向中央申诉后,×所在单位党组织曾对她批评教育;……中共中央整党指导委员会的伍修权同志当面对她严肃批评……但她始终没有公开声明,更正、承认错误,因而使许多不知史实的人以此为据发表文章,继续扩大影响。更为严重的是,1987年7月×××又在香港晨星出版社出版《江青秘史》一书,该书以《江青野史》同样的内容情节照登,只是以带括弧引号的“朋友”取代我的名字继续捏造历史……

在1984年1月25日的春节茶话会上,薄一波受党中央和邓小平委托,向老同志问候时,特别提及了15位1927年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大姐,其中就有徐明清。尽管如此,那位作者却置之不理,当1988年又出版了两本有关江青的书时,徐明清的恶名仍留在书中,徐明清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法院却认为党员的问题应由党组织解决,迟迟不予受理。

明清大姐向母亲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后,母亲的心情非常沉重。打倒“四人帮”后,我们的司法建设取得很大进展。可是对一位受到如此污蔑和伤害的老革命,我们的法院却为什么不能挺身而出,进行保护呢?

与明清分手后,一连几天,母亲脑中总是徘徊着这件事。不仅为明清大姐晚年的不幸遭遇,更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不足而沉痛。她忧伤、感慨、甚至愤懑。难道高干夫人就可以肆意污损别人清白,而免受法律追究吗?

母亲利用住院期间,详细看了明清送来的材料。阅毕,心里七上八下,难以平静。名誉屡屡受到诬蔑的明清大姐实在太不幸了!

1987年3月26日中央有关管理部门明确指出:报刊、书籍、资料中,不要再引用中央10号文件有关徐明清的历史材料。可那位作者却无视这个现实,不把错写的部分删去或改正,只把名字稍加变动,继续再三出版。

鉴于该作者一连出了4本有关江青的书,也一连4次把徐明清当成反面人物写进书里,肆意往一位老同志头上泼脏水,年近八旬的徐明清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才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1990年3月北京市中级法院裁定:

“原告徐明清诉被告×××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原状诉争之内容,已由有关部门处理,原告对原处理持有异议,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驳回原告徐明清的起诉。”

有关部门确实处理过,如中组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徐明清没有包庇江青问题”的文件,可是这些党内决定,广大党外群众并不知道。被告也不曾向徐明清赔礼道歉。法院仅仅向明清口头上宣读了一下被告检查信的大致内容:

一、以责任心出发接受(意见)。

二、过去没有恩怨,现在表示友好。

三、原著是依照文件(而写)。

四、我已按新文件(精神)照办,无抵触,请徐原谅。

而该作者的4本书在此检查之后,仍继续在海内外发行。这样的内部检查,怎么能够为徐明清恢复名誉呢?徐明清理所当然不服法院的宣判,又向市高级法院上诉,她在诉状中说:“我要求通过法律使×××侵害我名誉权的问题得以解决,判令×××发表公开声明,纠正错误,在社会上为我恢复名誉,消除恶劣影响。”

她没有提出精神赔偿问题,她打这官司不图一分钱,只是要对方认个错。

结果,二审依然被驳回。理由是:徐明清和×××都是共产党员,党组织既然已对×××进行过批评,也就是组织上已予以解决,无须再由法律机关介入。

母亲很是不解: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一条规定说不审理党员之间的民事纠纷呢?难道法院只管非党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吗?过去不是也有很多党员之间打过民事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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