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运筹的七大空间(3)

3 4巧设业务链,“绕开”经营难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行业和企业不断涌现,典当就是其中之一。但是私人开办典当公司困难不少,因为典当属于金融业,国家对金融的控制比较严,另外私人企业在融资方面也很困难。但有一家企业巧妙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该公司老板与国营资本合作,以少量参股的形式合资建立典当公司,并且在设立典当公司后又注册了两家公司,一家是投资公司,一家是拍卖公司。因为典当公司需要大量的资金,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典当公司就办不起来,但申请贷款又很困难。于是这位老板注册投资公司,通过股份融资形式筹集了大量的资金,解决了资金问题。

在典当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有的典当者很顺利地把典当品赎走了,有的典当者无力赎回典当品,对这些物品就要进行拍卖。于是拍卖公司的设立也就合情合理了。通过巧妙的业务链设计和严格的管理,这三家公司运营良好,产生了丰厚的利润。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开放了绝大多数行业。在这些开放的行业中,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市场的作用很强大。但国家同时对某些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和战略性行业实施严格的控制。金融就是目前控制比较严的一个行业。典当属于金融业,民营资本难以进入,营业执照很难获批,但这位老板以合资的方式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他的思路很清晰,通过设立三家公司,使企业业务链的上下游问题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这就是业务链的再造。

当然,我们不能只考虑业务发展的需要,还要从合理避税的角度进行业务链的设计。

从这位老板的做法当中,我们还应该得到另外的一些启示。

我们国家有很多垄断行业,以前民营资本是无法进入的,但是现在情况有了变化:2005年“两会”前夕,国务院下发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民营资本“非禁即入”,“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

根据该文件精神,国家开放了很多垄断行业,包括航天、军工、石油等等。这就要求我们民营企业家们,除了埋头苦干,还要抬起头来看一看周围的宏观环境,充分了解国家的宏观政策导向,主动为自己寻找和创造有利的发展空间。

老板发工资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怎么给员工发工资?可能很多老板没有仔细考虑过这个问题,他们的想法很简单:该怎么发怎么发,该发多少发多少。其实,怎么发工资的学问可不小,其中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因素。

首先要区别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

以北京地区为例,个人所得税的税前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人/月(2006年起实施,以前为1200元/月),而企业所得税每月抵扣标准为960元,他们涉及的是不同的两个所得税税种,老板们非常容易混淆这两者的含义。

其次要注意工资和劳务的区别。

从税法上看,工资和劳务的区别在于有没有雇佣关系,如果有雇佣关系,企业支付的就是工资;没有雇佣关系就属于劳务的范畴。决定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劳动合同。工资和劳务适用的税法体系不一样,财务上的处理也就相应地不同。

第三个是社会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

社会保险有两部分,税法允许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表3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元的50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表3 2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2002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每次应纳税所得=(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时,每次应纳税所得=每次收入额×(1-20%)×20%

3 5创业初期老板该不该领工资?

2003年初,北京的王先生和李先生两人共同出资30万元创办了一个公司。作为管理者,两人给自己定下的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250元,每人全年该领取工资(税前)15000元。但是两人想到,反正自己是公司的老板,公司业务刚起步,盈利状况不会太好,现金流也还紧张,这种情况下给自己发放工资不大合适,索性就不发了。

到了2003年底,公司实现税前利润42000元。有了利润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会计给他们算了一笔账:王先生和李先生每月发工资和不发工资该企业当年所得税应纳税额差额为7927 2元,王先生和李先生两人听了以后很后悔当初没有给自己发工资。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管理者自身缺乏税法知识。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的经营所得,通俗地讲,也就是收入与成本的差额。这个差额越小,企业纳税额就越小;差额越大,企业纳税额就越大。而管理者的工资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员工的工资可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额度为960元/月(北京地区)。下面我们来看看,该公司在是否给老板发工资的情况下应缴所得税额度的差异:

如果不给两人发工资,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2000×27%=11340元。

如果给两人发工资,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2000-(960/人 月×12月×2人)}×18%=3412 8元。

两种情况下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差:11340元-3412 8元=7927 2元。

对企业来讲,这笔钱也许不算多,但是仅因为工资不入账就多缴纳近8000元的税款对于初创企业者来说多少也增加了负担,而且让人觉得“冤枉”。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人会问:“如果年初没有核算工资,到年底时工资一次性入账行不行”?税法规定:工资的核算应该在当月进行,本月没有核算的,本来每个月可以进入成本的工资从会计核算的角度不能再补提,只能是在一个月中进行核算。

就本案例中个人所得税而言,如果按月计提工资每人每月1250元,按照当时1200元的个税税前扣除标准,应缴纳税款为2 5元,全年只有30元。但是如果把这15000元集中到一个月计算,每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为2385元,差额是2385元-30元=2355元。因此这种财务处理方法虽然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王先生和李先生而言却增加了个人所得税负担。

作为管理者的老板在发放工资时要尽量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合理合法地减少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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