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劳动法基本问题(20)

七、工会

【专家要点提示】

·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

·工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工会可以依法享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和经费。

(一)工会的性质【核心法规链接】

《劳动法》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重点内容解读】

《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一方面,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另一方面,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工人组成的政党或其他组织。工会是职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形成的组织,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工会通过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成为我国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在我国,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但工会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和职工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党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同时,工会又收集工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把这些信息提供给党,协助执政党制定科学合理的施政政策、方针。

有人认为,工会既然是职工自己的组织,就应当和执政党,和政府相隔离,以维持自己的独立性。其实,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在我国,工会与人民政府之间则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的关系。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能。工会作为工人的群众组织,应当支持、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而人民政府也应当尊重工人的意见,对一些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认真听取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

工会的法律性质。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表明,基层工会组织能否取得法人资格,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由地市级以上工会审查批准,发放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还应当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工会的组建及各级工会之间的关系【核心法规链接】

《工会法》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重点内容解读】

组织和参加工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职工参加工会和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

工会的组织体系包括:基层工会组织,地方总工会,全国和地方产业工会,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

1.基层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组织是工会的基层单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以上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2.地方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是按照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建立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和县(市、旗、区)总工会三级。各级地方工会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地方总工会。

3.产业工会

产业工会是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在全国或者地方按照需要建立起来的。产业工会一般在全国、省、市三级建立。地方产业工会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确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可以按照联合制和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产业工会的全国组织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指导各地方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开展工作,代表中国工会参加国际工会活动。

各级工会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的。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针对目前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存在的困难,《工会法》对基层工会组织的机构建设作了详细规定。现行《工会法》修改了以前只有会员在25人以上才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规定,对于不足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从而保证了中小企业的职工能被最大限度地组织到工会中来。基层工会会员中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为便利工会开展工作,《工会法》明确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为了确保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立场,《工会法》还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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