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劳动法基本问题(19)

(三)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核心法规链接】

《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重点内容解读】

童工是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联合国的估计,全世界有1.58亿年龄在5—14岁之间的儿童从事童工劳动,数百万的儿童在危险的环境或者条件下工作。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予身体发育时期,如果从事工作,不仅影响身心发育,并且很容易遭到不当剥削,也严重妨碍了其接受正常的教育。为保护不满周岁未成年人的利益,任何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不得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当然,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由于职业性质特点,确实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对于这些用人单位,在招用的时候,不仅应当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而且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招用后,用人单位应切实保护这些人员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应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擅自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 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 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如果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 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如果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则不仅仅属于应当加以行政处罚的行为,而已经触犯刑律,应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成年工可以从事的工作

【核心法规链接】

《劳动法》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重点内容解读】

所谓的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虽然未成年工可以成为劳动者,承担工作任务,但是未成年工毕竟尚未成年,仍然处于生长发育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动部门专门制定了《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细化《劳动法》所规定的未成年工保护要求。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一定范围的劳动,以避免过重、有毒、有害的作业对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和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具体包括:(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但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17)锅炉司炉。

如果未成年工患有《未成年工保护规定》列举的疾病或生理缺陷时①,则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其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包括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时以及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健康检查的内容应按国家规定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用人单位应安排其从事与其健康情况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最后,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审核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和用人单位拟安排的劳动范围,再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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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具体是指:(一)心血管系统:1.先天性心脏病;2.克山病;.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二)呼吸系统: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2.呼吸音明显减弱;3.各类结核病;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三)消化系统:1.各类肝炎;2.肝、脾肿大;3.胃、十二指肠溃疡;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1.急、慢性肾炎;2.泌尿系感染。(五)内分泌系统:1.甲状腺机能亢进;2.中度以上糖尿病。(六)精神神经系统:1.智力明显低下;2.精神忧郁或狂暴。(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2.-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八)其他:1.结核性胸膜炎;2.各类重度关节炎;3.血吸虫病;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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