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核心法规链接】
《劳动法》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就业促进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重点内容解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配置也由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就业虽然高度市场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劳动力就业撒手不管,或者无所作为。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各国政府执政的重要目标。一方面,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另一方面,政府要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尤其对就业困难人员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援助,帮助其就业。
前面已经就消除就业歧视的具体制度,如保护女性、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利作了较详细的论述,这里重点讨论政府促进就业的制度。首先,政府应着力培育人力资源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体系。公共就业服务对于提高劳动力市场透明度、保证平等就业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都能发挥重要作用。政府自身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服务。同时,政府还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通过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共同努力,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其次,发展职业教育,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是促进就业的基础手段,也是把我国的庞大人口数量真正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根本出路。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形成贯穿劳动者终身的职业培训体系。通过培训补贴等方式,让失业人员得以参加职业培训,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国家还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最后,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对困难群体的就业进行重点援助,体现了社会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有利于这些群体通过自己的劳动逐步改善自身经济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实现整个社会的共同富裕。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给予相应补贴;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采取特殊的扶持和帮助措施;通过税费减免或者岗位补贴等,鼓励用人单位更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