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节:建立和谐社会需要支付

第三,草案第84条规定,"安装空调等设施,不得因滴水、噪音对相邻的权利人造成损害"。建议在"滴水、噪音"之后,增加"排风"一项。因为空调室外机排风处理不当,也容易引发邻里纠纷。

建立和谐社会需要支付"和谐成本"

背景链接:2004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汇报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会同全国总工会召开部分企业工会负责人座谈会,还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分别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认真梳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12处重要修改。2004年10月24日上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

企业破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好。提两点意见:

第一,第127条把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入优先清偿的顺序。这一修改体现了对企业职工的关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建设是需要成本的。我们对和谐社会成本问题重视不够,研究得不透。在企业申请破产时,如果不主动拿出一部分钱偿还职工,将来发生群体事件,政府就要花更多的钱。况且破产企业的职工是"无过错方",并不是因为他们不好好工作导致了企业的破产,往往是因为企业领导集团经营无方,或者是贪污浪费、决策失误,才导致了企业的破产。拖欠职工工资本来就没有道理,破产时对"无过错方"不优先清偿,更是错上加错。我赞成对这一条的修改。

第二,草案第10条规定,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但是,草案第141条中只规定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以及有关财务报告的,要处以罚款,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两项内容被漏掉了。这就是说,违反本法规定,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可以不负法律责任。建议草案第141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把草案第10条的内容吸收进去,明确规定如果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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