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节:为选民提供信息实现

提一点建议:中央今年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大对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扶持力度。要认真研究怎么让农民直接从这几百亿元资金中受益。现在一些本来应该由农民获得的钱,一部分被提供生产资料的部门拿走了,一部分被流通环节拿走了。以农业生产资料为例,根据典型调查,今年上半年农资价格平均上涨15%,一亩水稻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要多开支20多元钱。在一些地方,农产品价格上涨以后,粮贩子赚了大头,农民只得了小头。既然中央拿出这么多的资金来扶持农业,就应该让农民从优惠政策中直接受益。

为选民提供信息实现"权责对称"

背景链接:2004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以及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还赴广东、广西、河南、湖北等地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提出了三点修改建议。2004年10月22日下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选举法修正草案第33条明确规定要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还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我认为这一规定至关重要。

近几年,在各种选举活动中,大都强调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这四权之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是知情权。在选举活动中,有的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的情况不知情,或者基本不知情。在许多场合,大会印发的关于候选人的介绍材料过于简略,只有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等。在这种情况下,选民或代表只能根据候选人的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作出自己的选择,很难对候选人的整体素质作出准确判断,投谁的票,不投谁的票,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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