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节: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退让是一种政治品格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退让是一种政治品格

背景链接:2004年4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李飞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个产生办法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目前,香港社会对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为了保证香港基本法(基本法附件是基本法的组成部分)得到正确理解和实施,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的规定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委员长会议根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组审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2004年4月3日上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

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的议案,体现了"一国两制"原则,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我赞成这个议案。

这次常委会解释法律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严格依法行事;二是体现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绝不退让的政治品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行事,说话掷地有声,香港的爱国爱港力量就会受到鼓舞,就能形成巨大的凝聚力。

有一点需要注意。解释草案第2条的表述是"'如需'修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如"是连词,表示假设,这样解释,把假设的两种可能性都表述出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3月28日在对解释草案征询意见稿的意见中,对"如需"的解释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在需要修改的时候进行修改;如果不具备修改条件,未能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应当继续适用现行规定。对"如需"中的"需"字作出上述明确解释,符合香港基本法立法原意,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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