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节:有限公共资源配置无论有效与否均可设定行政许可

有限公共资源配置无论有效与否均可设定行政许可

背景链接:2003年8月22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于利益驱动,各类行政机关热衷于设置行政许可。据调查,仅国务院直属的部、委就有3000多件行政审批项目。制定行政许可法就是要限制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严格行政许可的设置程序,明确行政许可的范围,强调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改变"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行政许可法从着手起草到2002年8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历时六年。初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行政许可法草案作了多处修改。2003年8月23日上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

行政许可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精神。制定行政许可法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我赞成尽快审议通过行政许可法。

提一点修改意见。行政许可法草案第二章第12条第2项规定,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对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使用加"有效"这一限制词似无必要。有效的对立面是无效,有限公共资源配置无论有效与否,均可设定行政许可,不能因为是无效配置就可以将其排除在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之外。况且,公共资源配置的有效与无效,只有经过实践检验才能得出结论,在确定是否设置行政许可时难以事先加以区分。建议删去该项中的"有效"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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