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节:车辆正常行驶应受法律保护

车辆正常行驶应受法律保护

背景链接:2003年6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是国务院于2001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研究机构征求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于2002年8月21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逐条进行审议,提出了修改建议。2003年6月26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我提三点意见:

第一,建议在第6条"各级人民政府"之后增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修改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着交通安全的主要职责,在交通安全教育方面也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建议在第7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任何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正常行驶中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拦截、扣留驾驶人,公安机关执行公务除外。修改理由:近几年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时经常受到非法拦截,不能正常行驶。明确规定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保障道路畅通,也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要重视在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持移动电话的安全问题。2002年3月,英国伯克郡交通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伯芬斯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比酒后驾车更危险。研究报告指出,驾车打手机,对司机的精力分散作用超过酒后驾车,司机打手机时对意外情况的反应比酒后驾车的反应慢30%。据日本交通部门调查,每年因司机在行驶中使用手机造成的事故多达2297起,导致25人丧生、3000多人受伤。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研究人员对连续13个月的车祸资料和699名肇事司机进行调查分析后发现,开车时使用手机者遇上交通事故比没有使用手机者高出4倍到5倍。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这一问题,尽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