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忠孝之兴

唐、虞以降,国家统一,政治组织,渐臻完备。于是立国行政,始有确定之方针。其方针大抵因时之需要而定,救弊补偏,必有所尚。时移势异,偏弊不同,则所尚亦因之而异。其时无所谓政纲政策,故但名之曰道、曰尚。虞、夏、商、周所尚之道,详于《礼记·表记》:

子曰: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先禄而后威,先赏而后罚,亲而不尊。其民之敝,蠢而愚,乔而野,朴而不文。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其民之敝,荡而不静,胜而无耻。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其赏罚用爵列,亲而不尊。其民之敝,利而巧,文而不惭,贼而蔽。

夏道未渎辞,不求备,不大望于民,民未厌其亲。殷人未渎礼,而求备于民。周人强民,未渎神,而赏爵刑罚穷矣。

虞夏之道,寡怨于民。殷周之道,不胜其敝。

虞夏之质,殷周之文,至矣。虞夏之文,不胜其质。殷周之质,不胜其文。

后世虽有作者,虞帝弗可及也已矣。君天下,生无私,死不厚其子。子民如父母,有■怛之爱,有忠利之教。亲而尊,安而敬,威而爱,富而有礼,惠而能散。其君子尊仁畏义,耻费轻实,忠而不犯。义而顺,文而静,宽而有辨。

据此,是一代有一代所尚之道,其道各有所敝。而夏道近于虞。故虞、夏往往连言。后世遂只称夏、商、周三教而不称虞。

《说苑·修文篇》:“夏后氏教以忠,而君子忠矣;小人之失野,救野莫如敬,故殷人教以敬,而君子敬矣;小人之失鬼,救鬼莫如文,故周人教以文,而君子文矣;小人之失薄,救薄莫如忠。”

《白虎通义》:“王者设三教者何?承衰救弊,欲民反正道也。三正之有失,故立三教以相指受。夏人之王教以忠,其失野,救野之失莫如敬。殷人之王教以敬,其失鬼,救鬼之失莫如文。周人之王教以文,其失薄,救薄之失莫如忠。三教改易自夏后氏始。三教所以先忠何?行之本也。”

《董仲舒对策》曰:“王者有改制之名,亡变道之实。然夏上忠,殷上敬,周上文者,所继之救,当用此也。……夏因于虞,而独不言所损益者,其道如一而所上同也。”

夏、商、周三代绵亘二千年,其政教风俗之变迁多矣。近世混而言之,不复加以区别,不知周、汉之人论三代史事,研究其性质,则立国行政之方针,固各有其截然不同者在。而其利弊得失,亦直言之而不为讳,足知昔人之论史,初非一意崇奉古人,不敢一议其失也。商、周之事以俟后论,兹先言虞、夏所尚之道。

夏道尚忠,本于虞。以孔子所言味之,如“忠利之教”、“忠而不犯”、“近人而忠”,则言君主及官吏之忠于民者二,而言官吏忠于君主者一。

《孔疏》:“忠利之教者,言有忠恕利益之教也。以忠恕养于民,是忠焉也。”

此二者皆指君主官吏尽忠于民而言。“忠利之教”当以《左传》桓公六年“上思利民,忠也”,及《孟子》“教人以善谓之忠”二义解之。

《孔疏》:“忠而不犯者,尽心于君,是其忠也。无违政教,是不犯也。”

此则为官吏对君上之忠。

足见夏时所尚之忠,非专指臣民尽心事上,更非专指见危授命。第谓居职任事者,当尽心竭力求利于人而已。人人求利于人而不自恤其私,则牺牲主义、劳动主义、互助主义悉赅括于其中,而国家社会之幸福,自由此而烝烝日进矣。

夏书不尽传,故夏道之证不多。周时专倡夏道者,墨子也。观墨子所称道,即可以推知夏道。

《庄子·天下篇》:“墨子称道曰:‘昔者禹之湮洪水,决江河,通四夷九州也,名山三百,支川三千,小者无数,禹亲自操橐耜而九杂天下之川,腓无胈,胫无毛,沐甚雨,栉疾风,置万国。禹大圣也,而形劳天下如此。’使后世之墨者多以裘褐为衣,以跂■为服,日夜不休,以自苦为极,曰:‘不能如此,非禹之道也,不足为墨。’”

大抵尚同、兼爱,节用、节葬之义,多由夏道而引申之。凡所谓圣王之法,疑皆夏时之法①。

《墨子·节用篇上》:“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节用篇中》:“古者圣王制为节用之法。曰:凡天下群工,轮、车、鞼、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曰: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古者圣王制为饮食之法,曰:足以充虚继气,强股肱,耳目聪明,则止。不极五味之调,芬香之和,不致远国珍怪异物。”“古者圣王制为衣服之法,曰:冬服绀緅之衣,轻且暖;夏服絺绤之衣,轻且清,则止。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古者圣王制为节葬之法,曰:衣三领,足以朽肉;棺三寸,足以朽骸,堀穴深不通于泉流,不发泄,则止。”《节葬篇下》:“故圣王制为葬埋之法②,曰:桐棺三寸,足以朽体;衣衾三领,足以复恶,以及其葬也,下毋及泉,上毋通臭,垄若参耕之亩,则止矣。”

其忠于民以实利为止,不以浮侈为利。外以塞消耗之源,内以节嗜欲之过。于是薄于为己者,乃相率勇于为人,勤勤恳恳,至死不倦。

《节葬篇下》:“昔者尧北教乎八狄;道死,葬蛩山之阴。舜西教乎七戎,道死,葬南巳之市。禹东教乎九夷,道死,葬会稽之山。”

此牺牲之真精神,亦即尚忠之确证也。夫人主不恋权位,不恤子孙,并一己之生命,亦愿尽献于国民而无所惜,垂死犹欲教化远方异种之人,其教忠之法何如乎?后儒不知忠之古谊,以臣民效命于元首为忠,于是盗贼豺虎,但据高位,即可贼民病国,而无所忌惮;而为其下者,亦相率为欺诈叛乱之行,侈陈忠义而忠义之效泯焉不可一睹。岂非学者不明古史,不通古谊之过哉!

夏道尚忠,复尚孝。章炳麟《孝经本夏法说》详言之:

《孝经·开宗明义章》曰:先王有至德要道。《释文》引郑氏说云:禹三王先者,斯义最宠远,无证明者。山阳丁晏稍理其说,犹未昭皙。予以郑氏综撮全经,知其皆述禹道,故以先王属禹,非凭臆言之也。禹书不存,当以《墨子》为说。墨子兼爱,孟轲以为无父。然非其本。《艺文志》序墨家者流云:以孝视天下,是以尚同。《孝经·三才章》曰:先之以博爱,而民莫遗其亲。博爱,即兼爱。《天子章》曰:爱亲者不敢恶于人。疏引魏真克说,以为博爱,此即兼爱明矣。其征一也。《感应章》曰:故虽天子必有尊也。言有父也,必有先也,言有兄也。《援神契》释以尊事三老,兄事五更。《白虎通德论》曰:不臣三老五更者,欲率天下为人子弟。《艺文志》序墨家曰:养三老五更,是以兼爱。此又墨家所述禹道与《孝经》同。其征二也。《艺文志》序墨家曰:墨家者流,盖出于清庙之守。宗祀严父,是以右鬼。《孝经·圣治章》曰:孝莫大于严父,严父莫大于配天。是道相合。又《祭法》曰:有虞氏祖颛顼而宗尧,夏后氏祖颛顼而宗禹。此则明堂宗祝,虞以上祀异姓有德者,其以父配天,实自夏始。宗禹者启也,若禹则宗鲧矣。然则严父大孝创制者禹。其征三也。及夫墨家之蔽,不别亲疏,《节葬》所说与《丧亲章》义绝相反,要之同源异流,基本于禹道一也。其在《墨子》外者《左氏传》曰: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异义》引《公羊》说:殷三千诸侯,周千八百诸侯。是殷、周无万国,独夏有此。《孝经·孝治章》曰:故得万国之欢心,以事其先王③。自非夏法,何有万国之数?其征一也。《周礼》五刑各五百,为二千五百章。《曲礼》曰:刑不上大夫。《正义》引张逸曰: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书·吕刑》序曰: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其书言五刑之属三千。是则条律之数,夏、周有殊。《孝经·五刑章》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非夏法则不得此数。其征二也。故以《墨子》明大义,以《书》、《礼》、《春秋》辨其典章,则《孝经》皆取夏法,先王为禹,灼然明矣。

考“孝”字始见《虞书》。

《尧典》:“克谐以孝,烝烝乂,不格奸。”

而契之教孝,则在禹平洪水以后。虞、夏同道,故谓先王为禹,非凿空之谈也。章氏仅明《孝经》为夏法,而未言孝之关系。愚按古人知有母而不知有父,故姓多从母。自禹锡姓,而父子之伦以正。娶妻不娶同姓,而夫妇之伦以正。自秦以降。虽多以氏为姓,而男系相承,弈世不改。种族之繁,即由于最初之别姓。非若东西各国近亲为婚,漫无区别。此夏道之有关吾国历代之文明者一也。近世研究社会学者,谓社会之进化,当由宗法而进于军国。吾国数千年皆在宗法社会中,故进步迟滞。不知吾国进化,实由古昔圣哲提倡孝道。孝之为义,初不限于经营家族。如《孝经》曰:“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

《祭义》曰:“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陈无勇,非孝也。”

皆非仅以顺从亲意为孝。举凡增进人格,改良世风,研求政治,保卫国土之义,无不赅于孝道。即以禹之殚心治水,干父之蛊为例,知禹惟孝其丈,乃能尽力于社会国家之事。其劳身焦思不避艰险,日与洪水猛兽奋斗,务出斯民于窟穴者,纯孝之精诚所致也。军国之义已非今世所尚,即以此为言,亦非夏道所病。观《甘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知战陈之勇,正为孝子所嘉。后世务为狭义之孝者,不可以咎古人。而礼俗相沿,人重伦纪,以家庭之肫笃,而产生巨人长德,效用于社会国家者,不可胜纪。此夏道之有关于吾国历代之文明者二也。世目吾国为祖先教,其风实始于夏。“严父”、“配天”已见章说,宗庙之制,章未之及。

《考工记》:“夏后氏世室。”注:“世室者,宗庙也。”《明堂位》:“鲁公之庙,文世室也。武公之庙,武世室也。”

陵之二记,则周、鲁宗庙多沿夏世之法。所谓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者,即阶其注重庙祭而言也。祭享之礼,其事似近于迷信,然尊祖敬宗实为报本追远之正务,视其他宗教徒求之冥漠不可知之上帝,或妄诞不经之教主者,盖有别矣。后世之于祭祀,因革损益,代有不同,而相承至今,无贵钱贫富,咸隆此祀祖之谊,虽侨民散处列邦,语言衣服胥已变异,而语及祖宗之国,父母之邦,庙祧坟墓之重,则渊然动其情感,而抟结维系,惟恐或先。此夏道之有关于吾国历代之文明者三也。

①以《孝经》先王之王为禹例之可见。

②孙诒让曰:《宋书·礼志》引《尸子》禹治水为丧法。《墨子》所述或即夏法欤?

① 此先王不指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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