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2)

一、法制完备

要求建立一个门类齐全(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结构严谨(部门法划分合理,法的效力等级明晰,实体法与程序法配套)、内部和谐(不能彼此矛盾与相互重复)、体例科学(概念、逻辑清晰,法的名称规范,生效日期、公布方式合理)、协调发展(法与政策、法与改革协调一致等)的法律体系,实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有内容与形式完备、科学的法律可依。有法可依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在西方的法治概念中,通常没有“法制完备”这一条。原因是,现代西方的法治国家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自然的发展过程,有法可依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我们曾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存在法律虚无主义倾向,以政策代法律、领导说的话就是法,这样的观念和做法曾盛行一时。因此,尽管“法律完备”这一条是实行依法治国最起码的要求,但却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况且,所谓“法律体系”有它自身的要求。它表明,一国的法律规则千千万万,但并非是杂乱无章地拼凑在一起,而应是一个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此部门法与彼部门法)、前后(前法与后法)、里外(国内法与国际法)统一、协调、和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前面提出的“二十字”就是对法律体系基本特征的概括。只有具备这五条,才能做到“法制完备”。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此作出了两个基本判断:一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二是,还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个。一是执政党提出,要在2010年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十届全国人大提出的本届立法规划为件(包括制定与修改)尚未包括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等重要的法律在内。这些法律同政治体制改革关系十分密切,因而难是在立法中如何避免部门保护主义倾向,如何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与利益平衡,也是重要课题。三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注意“法律制裁”的设定;违反某法而可以不承担法律后果的“软法”作用不大。立法应进一步加强透明度与公民参与度。

二、主权在民

要求法律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制应以民主的政治体制为基础;并实现民主的法制化(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国家政治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的公正严明、民主方法的科学合理等)和法制的民主化(立法、司法、执法、护法等法制环节要民主)。主权在民是主权在君的对立物,是现代民主的核心和基础,因而也应是现代法治的灵魂。在一个政治不民主的社会里,不可能建立起现代化法治国家。法律的人民性是主权在民原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集中体现,而民主的法制化与法制的民主化则是主权在民原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具体实现与展开。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具体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如何进一步提高法制民主化水平。必须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精神和要求:“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要坚持司法中律师的作用以及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克服行政式管理模式等等。

三、人权保障

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自然的和社会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权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集中体现,是人的需求和幸福的综合反映。否认人在社会中应当享有本属于他自己的权利,就是否认他的做人的资格,使人不成其为人。人不是为国家与法律而存在,而是国家与法律为人而存在。法律主要是通过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来保障和调整各法律主体的利益。权利与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人权问题,法律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全面地、充分地实现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律的根本目的。这同古代法律的作用与目的有原则区别。“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411页。)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规定在宪法中,从而开辟了中国保障人权的新阶段。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提高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的生活水平;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减少死刑;取消劳动教养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提高各级选举的自主度;制定新闻、出版、结社、信息公开等法律;认真落实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尽快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四、权力制衡

在公法领域,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职权和职责。“衡”指权力平衡,执政党与国家机构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事业组织之间,领导个人与领导集体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应按分权与权力不可过分集中的原则,对权力做合理配置。“制”指权力制约。其主要内容是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如公民的参政权,议政权,检举、批评、罢免权,新闻、出版自由权等等)制约国家权力,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立法、行政、司法权之间,公检法之间的权力制约以及检察、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以及以社会权力(政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权力)监督国家权力,来达到防止和消除越权与不按程序办事等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假公济私、徇情枉法等权力腐败现象。这同封建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下的古代法治是根本不同的。在古代,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都集中在君主和地方行政长官之手。在权力监督上中国虽然有御史一类官职的设置,但在当时的政治体制下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至于以公民的权利制约国家的权力,则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当前建立权力制约体系仍然需要全面加强。其中,建立以违宪审查为重要内容的宪法监督制度刻不容缓。这是中国宪法制度一大缺陷,是未来提高宪法权威,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就“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国家权力正确行使,作出了前所未有的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如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必须认真研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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