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2)

成都集股盖大楼最怕被平调

在“红砖股票”发行6个月后,第一家接近股份制性质的企业,成都市工业展销信托股份公司成立,它就是后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蜀都A)的前身。蜀都A现改名为舒卡股份。

1979年12月,成都市计划建立一个展览大楼,筹备组主任陈良平没钱,于是想到用股票集资,便打报告给成都市领导。1980年年初,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在向市政府递交的《建立成都市工业展销信托股份公司的请示报告》中提出:“公司是由各集资合股的股份公司。公司资金按入股自愿的原则。公司的资产属于投资的各单位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或侵占。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拟建公司展销大楼(即现在的蜀都大厦)。”

注意,这里所叙述的原则在今天看来当然不是问题,但在30年前,这还真是问题,是大问题。比如,“公司的资产属于投资的各单位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或侵占。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应该合乎逻辑吧?但在30年前,首先投资绝大多数都是政府的,尤其是在城市中心,搞这么个大楼,怎么能允许由非政府的机构操持?其次,就算投资是集体的,怎么政府就不能动了?那个年代,讲究的是一大二公,一平二调,赢了是国家的,上缴利税,亏了也是国家的,一个文件就注销了坏账——哪来的自负盈亏?从更高层次来看,地方政府也没有多大自主权,1980年2月1日,国务院才开始策划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灶吃饭”方案。

现在看来,这份报告是相当超前的,一下子就抓住了产权这个关键,一下子就把股份制企业所有制整清楚了,不像抚顺红砖一厂,钱进来了,只是个过客,完了事一切照旧。当时大家对股份公司都还不熟悉,因此这份报告和成都市政府的批复,都把股份公司错写成“股分公司”,分家的分。但从中文字面上来理解,这也没错,分家单过,责权分明。

1980年6月11日,成都市政府下发文件,批准设立成都市工业展销信托股份公司。经测算,建设20层展览大楼需要2 000万元,因此决定发2 000万元股票。

设计成都市工业展销信托股份公司的股票的人叫王冠武,当年在成都印钞厂工作。王冠武感觉:“这可能和钞票是一个性质的吧?”他收集了各种各样的奖状和结婚证书,把成都市工业展销信托股份公司的股票设计成比A4纸还大。2010年王冠武已76岁,他笑着说:“当时完全是瞎子摸黑过河,照着奖状的尺寸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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