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现在已经成了国际文物建筑保护工作中普遍关心的课题。
1999年,国际文物建筑最权威的组织ICOMOS在墨西哥召开大会,通过了一份《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这是国际上第一次召开专门关于乡土建筑遗产保护的会议,发表第一份关于乡土建筑遗产保护的宪章。在它之前,1964年ICOMOS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是国际文物建筑保护界公认的最权威的文件,它奠定了文物建筑保护的基本价值观和方法论原则。以后陆陆续续又发表过几个《宪章》和《宣言》,对《威尼斯宪章》做了些补充和拓展,但仍然都根据它所指定的价值观和保护原则。
《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是在《威尼斯宪章》通过了三十五年之后对它的一次重大的补充,它第一次正式认识了乡土建筑的价值,也就是农村环境中普通老百姓的建筑的价值。
无论在国际还是中国,把乡土建筑遗产放到重要的位置上,这都是文物建筑保护事业的一个极重要的转折,从今以后,普通而平常的老百姓的建筑以它们独特的意义和价值要大举进入文化遗产的领域了,这是这个领域的革命性转变,意义十分重大。
不论中外,公认的文物建筑的价值观是:虽然它们具有历史的、科学的、艺术的、情感的、使用的和其他各种各样可能具有的价值,但文物建筑的根本价值是作为历史的实物见证。其他各方面的价值,会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变化,也会因不同的人的视角而有差异,但作为历史的实物见证,这价值是客观的和恒定不变的,即使人们对历史的评价变化了,它们作为历史的见证的功能还是不会变。
从这个核心价值观出发,本来早就可以简捷地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只有为帝王将相使用的或为他们的意识形态服务的宫殿、府邸、陵墓、庙宇,那么,它们所见证的历史是极不完全的,极片面的。在它们所见证或书写的历史里,没有普通
平民尤其是农民的生活史和创造史,更没有他们对历史的见解和评价。这种片面性的产生,源于根深蒂固的占主导地位的历史观的片面性,要克服这个偏见,并不容易,所以对文物建筑的观念的片面性,要滞后了许多年才能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