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项目与不得扣除项目(7)

④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第21号)

⑤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3]第204号)。

(2)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扣除。

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国发[2000]第41号)如: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②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国税函[2002]第890号)

③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内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财税[2003]第55号)

(3)其余的是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扣除

(4)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全额列支。

案例20某企业按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规定,年度利润为2000万元,该年度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赠100万元,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50万元。计算法律规定的允许扣除额。

说明:一般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2000×12%=240(万元),因此,向贫困地区捐赠100万元属于按12%计算扣除,实际捐赠额10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240万元,按实际捐赠额扣除。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扣除可全额扣除。

因此该年度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额为=100+50=150(万元)。

三、不得扣除的支出

【新法条款】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新法条款】第十条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新法条款】第十条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新法解读

(1)股息、红利是对被投资者税后利润的分配,本质上不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的正常的费用支出,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款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所得税税款作为企业扣除项目,则会出现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循环倒算的问题。

(3)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是行政处罚,如果允许行政处罚在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话,那就等于在税收上承认其违法经营,并用国家应收的税款弥补其罚没的损失。因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主要原因:一是捐赠支出是与取得经营收入无关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如果允许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往往会以捐赠、赞助支出名义开支不合理、甚至非法以及避税收等容导致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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