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纳税义务规定(2)

国税发[1997]8号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全部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12007年1月,李丰、王明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了A企业,新旧《企业所得税法》都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在2007年,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就合伙企业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08年1月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李丰、王明经协商后,决定将A企业的法律形式变更为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便能够更好向银行融资,甲公司为《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新法解读

新合伙企业法中新增加的类型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里面的法人的所得税怎么交呢?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旧法规定

国税发[2000]第16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的分类

【新法条款】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新法解读

后半段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企业避税。但该原则只规范了注册地在国外的企业,国内企业如果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不一致的话,按新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还应该在注册地纳税,又给注册地筹划带来了空间,虽然新法基本上强调产业税收优惠,但地区优惠还是存在的,本法第二十九条是指另有享受优惠政策过渡的西部地区。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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