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新法条款】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新法解读
企业包括各种性质所有制的内、外资的公司制企业,在国际上,对企业征收所得税一般采用公司法人所得税的形式。以公司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有利于合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主要是指:
(1)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
(2)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
(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除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旧法规定
(1)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规定独立核算、独立建账和独立计算盈亏三个条件,但由于缺少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的原则;存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划分不清的问题。此外,确定纳税人的三个条件在实际工作上也存在不好操作的问题,致使纳税人的范围可以人为扩大或缩小,增大了执法的难度。原外资企业法则以依法注册登记来界定纳税人,其实质就是承担有限责任或者自负盈亏,基本是以法人作为外资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①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纳税人的规定。
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②企业分立后纳税人的规定。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③企业全部或部分被承租经营后纳税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