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致命的国有(2)

引进外资本身常带的不平等条款,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和列强之间的相互制约而逐渐消解。1908年,《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签订,德国德华银行、英国华中铁路有限公司为该铁路提供贷款,第一次取消了列强从铁路收益中分红的“余利制”,只需支付20万镑现利,同时也不再以铁路本身作抵押,而以直隶、山东、江苏三省厘金作担保,并且明确规定此铁路“建造工程以及管理一切之权,全归中国国家办理”。这成为大清国引进外资历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大清国终于获得了在经济合同上基本平等的谈判地位。最为关键的是,“如放任民有,就以其筹款的艰窘而论,铁路不知何年何月才能修筑完毕,而政府是没有时间去等的”(《东方杂志》)。那种拒绝外资的“经济义和团”举动,“非束手待毙之道乎??而谓赤手空拳,能转贫弱为富强,不自取灭亡者,异日抉吾眼拔吾舌也”(《卢提学使抉眼之言》,《民呼日报》,1909年7月7日)。铁路“关系到全国之脉络,政令之迅速,兵机之利钝,民食之盈虚”,“早成一日,可保一日之利权;多拓百里,可收百里之功效”,这是从一个更高的层面认识利权。

实际上,民营铁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暴露的大量问题,已经令朝野开始重新审视这种民粹主义的经济政策的可行性。盛宣怀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中国当时的社会资本条件下,单纯的筹款自办是“与实事毫无补救”的“徒托空言”,铁路要大发展,必须收归国有,必须引进外资。实际上,一些民营公司一边高喊拒绝外债,一边也在悄悄地接触外资,反而大大削弱了中国在与外资谈判中的地位。铁路国有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却触动了两类人的利益:一是铁路商办中的既得利益集团,主要是地方上的士绅们。大清国的铁路虽然号称商办,但因为民间资本薄弱,比如川汉、粤汉等铁路公司,还是依靠政府给予的特殊政策,如强行向农民征收“租股”等,铁路公司因此而成为“二政府”。即使在商业资本占很大比重的浙江、江苏铁路公司,管理上股东权益旁落也是普遍现象。各铁路公司管理混乱,财政被少部分高管把持,而商办的性质又使其逃脱了官方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管,民营铁路公司成了这些高管们的小金库。如果收归国有,不仅断了他们的财路,而且为收购而准备的清产核资,将会令他们之前的暗箱操作大白于天下。二是唯恐天下不乱、以便乘势而起的帮会,包括那些日后被赋予“革命团体”或“反动会道门”不同标签的帮派。这些帮会的原则就是“没有原则”,是典型的“凡是派”:凡是政府拥护的,就坚决反对;凡是政府反对的,就坚决拥护。铁路国有侵害了既得利益集团,这等于为帮会提供了天然的同盟军,更何况以征收苛捐杂税的方式筹集铁路资金,牵连千家万户,成为动员群众的最好工具。如果说地方士绅的既得利益集团是为了一己的私利而对抗铁路国有,帮会则根本就不在乎铁路归谁所有,而是为了把水彻底搅浑。几年后,在新生的民国政府统治下,“腐朽而反动”的清王朝的铁路国有政策不仅被全盘继承,而且被发扬光大,赎买商股的条件更为苛刻,却赢得了天下的颂赞和响应,无人敢作仗马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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