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化上反思(3)

998年,河津市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我已任乡镇党委书记。按照“乡长出席人代会”的“规定”,我的河津市人大代表资格就这样终止了,但能否作为运城市的人大代表呢?我也在琢磨这个问题。按法律规定,我是可以的。

2000年12月8日,一个获得全国特级模范警察称号的公安干警来找我,同我谈起了运城市人大代表。

他叫董哲家,他的模范事迹能写一本书,曾受过总书记的亲切接见。但是他今天没有说他的事,他来劝我竞选运城市人大代表。

他说得很有道理:“河津市的运城市人大代表名额共32名,按代表构成,至少有一名乡镇干部。论职务,你是城关镇党委书记;论荣誉,你是运城市劳动模范、山西省优秀共产党员;论影响,《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多次报道过你,很有名气。还有,你把联合国都惊动了,中国人和老外都晓得你,你最有实力。”

说句不大谦虚的话,近年来我按中央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致力于基层民主政治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是小有名气的。

正因为我有这样的经历,人们戏称我是“民主斗士”、“选举专家”。也恰恰是因为这个原因,后来我被人们说成是河津贿选案的“敲门砖”和“罪魁祸首”。

这口黑锅该不该我来背,是以后的事了,眼下我该如何回答这个全国模范提出的问题?

说句老实话,我们都想当这个人大代表,因而谈得很投机。

但是,我还是没有超越多年来人大代表选举惯性的影响,我不能、也不敢去竞选这个人大代表。我当了19年的人大代表,没有一次靠竞选成事的。在大是大非面前,我从来没有越雷池一步。要不,我咋能成为山西省优秀共产党员呢?!

经历告诉我,人大代表是经组织提名后让有选举权的选举人投票选举的,任何与上级组织不一致的非组织活动都是不允许的。法律上规定的十人以上联名提候选人,也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地进行,而且,这些人不能对组织提名的候选人构成威胁,绝不能让组织提名的人在选举中落选,让组织丢脸。法律上虽然没有这么多的详细规定,但多年来我走的就是这条路,不偏不倚。

面对这位英雄的一番好意,我谢绝了他的奉劝,等待组织的提名,我认为这是我该走的正路。他后来却在河津人民的鼓励下,走了一条我不敢走的路,去竞选人大代表。但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河津人给这位又红又专的模范人物演出了一幕人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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