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抉择后起步(11)

我们经调查,得知原委。这位选民的女儿去年同外村一男青年同居,而且有了孩子,社会公认她已经结婚。按我们“娶回的媳妇可以登记,嫁出的姑娘不再登记”之规定,西窑头不予登记是对的。但他就是不服!认为他的女儿一没办理结婚手续,二没举行婚礼,于法于情都不能认为她已嫁出。即便有了孩子,也不能证明其已婚,现在的社会,非婚生子女有的是,不予登记有何法律依据?

这个法律依据我们着实不好找!还有那些干部、职工、非农户,这户那户外来户,我们干脆“哪呼依哟呼”,“葫芦官断葫芦案”,来个一刀切:规定凡是非本村户口的一律不予登记!

或许,这个决定“剥夺”了这些人的选举权,那又有什么好的办法呢?这个问题如果不快刀斩乱麻,会让整个选举泡汤。

按常规,这个对也罢、错也罢的一刀切下去,该有个“标准”了。但不曾想到,又一个问题出来了。

在西窑头、西关村第一轮投票时,有两位老人分别委托家人参加了投票,但在投票后当天晚上,两位老人分别去世。第二天进行第二轮投票时,老人的家人继续代替已去世的老人参加投票,有部分选民当即提出异议,认为已去世的老人不能再参加投票,选举现场发生了一起不小的争执。

老人的家人在悲痛、气愤之余,据理力争:“选民是20天以前公布的,一经公布即受法律保护,不论此人有何变化,都不能剥夺其权利;再则,本次投票是上次投票的延续,同属一次选举,昨天有权投票,为何今天不能投票?不让投票有何法律依据?”

在选举现场,又到哪里去找这个依据?向市上请示又来不及。

怎么办?为难的镇领导只好就地研究,作出了主张,认为去世的老人不能再投票。因为从理论上讲,人一去世,即丧失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无权委托他人代投票。退一步讲,委托手续是老人去世前办的,没错,但谁能保证在投票的前一刻,该老人不改变主意呢?

主张老人应投票的人带着很大的情绪仍然吵闹,又是一番激烈的争论。最后,镇领导请来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辈去做当事人工作,平息了这场争执,两个选区也就各减少了一名选民。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3月25日,是米家湾村的选举日,也是城关镇最后一个村的选举日。精明的竞选者在充分研究了选举程序后,在公开唱票这一环节上做起了文章,别出心裁地创造了一种可以识别出谁投自己票的“高招”。

竞选者向提前口头答应投他票的选民提出要求,让在选票主任栏下填写他的名字,同时在副主任栏下填写选民本人的名字。在公开唱票时,竞选者听到副主任的名字后,就能知道都是哪些人投了自己一票。

这相当于成了有记名投票,但法律又不能禁止这种行为。

“高!高家庄的高,实在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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