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子①曰:“听讼②,吾犹人也,必③也使无讼乎!”无情④者不得⑤尽其辞⑥。大畏⑦民志⑧,此谓知本⑨。
【注释】
① 子:指孔子。引文出自《论语?颜渊》。
② 听讼:断狱、判案。听:法官断案,不能仅凭一面之词。讼:诉讼,官司。
③ 必:一定。
④ 情:实情。
⑤ 得:能够。
⑥ 尽其辞:把话说完。辞:争讼时狡辩、虚伪的言辞。
⑦ 大畏:从内心升起的敬畏、畏惧。
⑧ 民志:民心、舆论。
⑨ 本:根本。
【译文】
孔子说:“在审理诉讼纠纷时,我和别人也没有什么两样。所不同的是,我想要做到的是完全消除争讼案件,使争讼之事不再发生,那才是我最想做到的啊!”要让那些本来理屈又没有真凭实据的人,不敢在公堂上陈说他那狡辩、虚伪的谎言。广用德行道义,使每一个人从内心升起敬畏民心的意识,这才叫懂得事物的根本。
【品评】
孔子的话引自《论语?颜渊》。《论语》记载了孔子的言语行事,还记载了孔子的若干学生的言语行事,是一部语录体。班固的《汉书?艺文志》说:“论语者,孔子应答弟子、时人及弟子相与言而接闻于夫子之语也。当时弟子各有所记,夫子既卒,门人相与辑而论纂,故谓之论语。”
这段引用孔子的话,点出了在本与末的关系中“本”的重要性。《朱注》范氏曰:“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末,清其源,则无讼矣。”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如果完全出于真情实意,是不会有任何争执的。但有时却会由于一念之争而伤了和气,进而会反目成仇,甚至对簿公堂。人一旦兴起诉讼,难以再保持平常的心态,往往不能全面、客观地看待事情,甚至会不顾事实,虚伪狡辩。因此,即使是圣人在法庭上听取双方的陈词,也往往不易判断其是非曲直。因此,解决诉讼的最好办法,就是消除诉讼。培养法律人才,远不如培养公民道德重要、彻底。如果能使人民诚实、公正,人民便不会虚伪狡辩,法庭也就变得多余。要想做到这一步,德性修养就是十分重要的。如果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够从内心生起敬畏民心的意识,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就完全可以实现“无讼”的理想社会状态。明白了道德修养的重要性,就可以说懂得了治理社会的根本所在。
可见,裁断官司不是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是从每一个人的内心做起,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打造人与人之间良好的社会关系,人人都以礼、义、仁、信相交,从此不再有纠纷发生。这与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是一致的。只是依靠法律手段去调节甚至是制裁某些不合社会规则的行为,只能说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和谐也是一种美。儒家一致推崇“礼治”,正如李泽厚先生在《论语今读》中这样说的:“‘礼治’不同于‘刑政’,‘人治’不同于‘法治’,它并不仅仅是强调外在律令规范的客观性,而是重视在血缘基础上人际关系的‘温情脉脉’的情感认同与和谐一致。”
《战国策?齐策》记载:齐王派使臣出访赵国并会见了赵威后。赵威后接过国书,还没打开,便急忙问齐国的使臣:“岁亦无恙耶?民亦无恙耶?王亦无恙耶?”齐国的使者很不高兴,说:“我是奉国王之命来访问贵国的,现在您却先问年岁和百姓,最后才问国王,这岂不是贱贵颠倒吗?”赵威后不慌不忙地回答:“不然。苟无岁,何有民?苟无民,何有君?故有问。舍本而问末者耶?”
在古本《大学》中,本章文字位于“与国人交止于信”之后。朱熹认为本章内容说明的是“本末”,所以定为传文的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