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丙女士今年50岁,爱人59岁,有个正读中学的儿子。丙女士所购房屋30万,想通过个人住房接力贷款方式,增加房屋共有人儿子为共同借款人。但银行专家提醒说,共同借款人必须具有潜在的还贷能力。丙女士退休之前的有效还款能力为5年,按正常情况推算,5年之后丙女士的儿子仍应就读于大学未参与工作,目前还不具备潜在还贷能力。故应改用其他住房贷款或延缓采用个人住房接力贷款。可见这种贷款的要求较高,适用范围并不很广。
(四)农业银行的接力贷款-父母与子女还贷“捆绑”
农业银行推出了父子住房接力贷款,是指购房屋的所有权归子女(或子女与其配偶)所有,借款人却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与该子女。子女已婚者,其配偶也作为共同借款人。适合人群是父母作为借款人年龄偏大,按现行规定(借款人年龄+贷款年限≤65)可贷年限较短,月还款压力较大,希望通过指定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以延长还款期限;另一类是子女预期未来的收入情况较好,但目前收入偏低,按现行规定可贷金额较少,希望通过增加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以增加贷款金额。
该按揭贷款方式的出现,意味着原住房按揭贷款条件的年龄限制放宽了,即父母可与子女一起接力偿还住房贷款。换句话说,就是还贷期限拉长,其实质就是将本人和父母、配偶的还贷能力“捆绑”起来,将市民的购房梦变得更有现实性。如市民陈先生今年55岁,月收入4000元,60岁退休后月退休金为2000元左右,他有一个儿子,月收入1500元左右。最近相中一套70平米两居室,总房款为50万元,打算首付15万元,另35万元采取“父贷子还”。农行有关人士指出,要减少利息支出,可尽量提高首付额度。以陈先生为例,他目前有积蓄20万元,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限为20年,首付15万元,在20年的贷款期限内,利息支出额度相差32600元,这些款项完全可以用于简单装修时购买装修材料用费。
农行办理的接力贷款目前只在新客户中推出,已在农行办理其他形式房贷的老客户,不论是父母方还是子女方,都不能转化为“父贷子还”的方式。
(五)联合购房贷款中违约行为的处置
个人与机构的合资购房,期间有着严格规范的制度规定,违约时还有种种的处理办法。家庭内的接力贷款购房,也可能出现某种违约行为。在发生违约时,就需要考虑家庭的特殊情形协商处理,这种违约现象可能是:
1.儿女的经济状况有变,已无法付清所答应的全部款项。这时的父母是不会定要依据条约规定,而判定强令儿女还贷的。父母最可能作出的是主动放弃应有的权利,或还会拿出自己的钱财,帮助子女共度生活难关。
2.父母考虑所购住宅的市价将有较大升幅,或儿女看到父母居住的房屋有明显的缩水迹象,因而提出毁约。这种现象若面对的是利益完全不相关的特定机构时,是会提出毁约的要求,必须要依照原订条款办事。而在父母子女之间,经济物质的内容固然重要,但伦理亲情等却是更为重要。
3.父母身体康健长寿,已付出了全部房贷,但该房屋仍由父母居住,子女无法早日享受。这一事项会有较多的存在。此时可以采取的方法,是在当初的购房合同中注明“房屋最晚交付期”。如合同签约并执行的10年或15年等,到时子女可以搬进来同父母一起居住。但老人的正常生活居住的权利、自由则必须予以保障,并得到善待,“人文关怀”在这里得到了最好的体现。这里的房屋到期交付,绝非是将老人赶向大街上过流浪生活,也非要依据自己手中享有对住房的权利,挤压老人的生活居住空间和权利自由。
含义:老年父母希望贷款购买新房居住,限于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已超出年龄,故此与子女一起向银行申请贷款买房,将来贷款本息也由父子接力合作归还。
优点:从银行得到了原本无法得到的贷款,购买了满意的住宅,
缺陷:贷款制度设计尚有较多缺陷,需要予以完善。
时代背景:两代人的年龄差距目前在增大中,老父母已无贷款资格,或申办贷款受到较多的限制,而其子女尚未参加工作。采取父子竭力贷款,可满足这类家庭购房的需要。
要求:银行大量开办这类业务,并结合老年人购房的特点做好相关的制度设计,满足老年人的购房贷款的需要。
适用范围:乐意于采取这类方式购买住房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