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分析
(一)资料BFT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业务为产销各种工业用塑胶产品。公司创办人之一陈力发明了一种新型硬化胶材并获得专利,他和朋友张伟利用这种新胶材作原料,共同开发出几种工业用途的新型胶品并设计了生产胶品的铸模。在为某大型汽车公司设计制造几批零件后,他们接到了该公司的大笔订单。
自从拥有了新胶材的专利权、一个小厂房以及汽车公司的订单后,陈力与张伟决定创办BFT塑胶公司,并拟定了公司营运计划,投资商李可看过该营运计划后不久,就决定参与投资,但他只能提供创业资金,并不参与经营。BFT公司成立后,李可是最大股东,持有40%股份,陈力与张伟分别持有26%股份,剩下8%股份则在张洪手中,他以前是会计,加入BFT公司后,担任财务经理。
BFT塑胶公司成立后不久,事业蒸蒸日上,事实上公司在1997年6月就已开工生产,同年9月份生产出了第一批货。1997年销售额虽然只有152万元,但1998年的年销售额达到1120万元。此后BFT公司年销售额都能保持很高的增长,到2008年公司销售额高达1.28亿元。此时,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BFT进行了一项大规模的扩厂计划,资金第二章 企业筹资管理诊断17来自某银行提供的15年长期贷款。当时贷款利率偏高,贷款中的附加保护性条款也相当苛刻,如条款中规定:BFT塑胶公司必须将流动比率维持在3.0的水平,并且不得再借其他长期贷款。条款中的另一条规定是:禁止提前还款,否则重罚。换句话说,若BFT 公司想在贷款到期前,以低利率的新贷款来取代高利率旧贷款,公司必须付出一大笔提前解约的罚金给银行。一般保护条款中规定的罚金数额相当于一年的利息。
随着BFT公司业务的不断上升,股东之间的矛盾却日益突出。陈力与张伟分别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李可与张洪则是股东。陈、张两人在公司坐享高薪,故不愿分派股利,而李、张两人希望将部分盈余以股利方式分派给他们。更重要的是前者都不想让公司股票公开上市,因为他们不愿公司财务资料因此公开,而后者则希望公司股票能上市,使他们能抽出部分资金,投资到其他产业以分散风险。另外,李、张两人对于当初公司使用长期贷款的方式来筹措扩厂资金也颇有微词,他们认为贷款中禁止额外举债、流动比率的固定维持水平的规定,严重妨碍公司未来成长。若BFT公司要充分发挥增长潜力,必须再度扩充资金。
在2009年的股东大会上,李可和张洪指出,就生产和营销上公司现行政策无可非议,但由财务管理角度上看,则尚欠理想。他们认为,公司在财务方面所面临的问题是:没有制订财务计划以适应未来成长;另外在资金的融通与调度方面也不够灵活。他们认为:
(1)公司必须公开发行新股来筹措扩充所需资金,且增资额要超过现有的留存收益;(2)公司必须拟出一套股票上市计划,且要考虑资金结构的合理搭配比例,但银行的保护性条款却已严重限制了公司未来的举债能力。
在拟定公司未来几年的财务计划时,李、张认为,2009年的销售额应该增长到1.48亿元,税后净利为销售额的5%。陈、张认为这个预测非常合理。最后,四个股东认为,将2010年的营业目标定为1.8亿元,税后净利定为销售额的5%左右较为合理。虽然陈、张两人都承认,BFT公司的确需要订出一套正式的财务计划,但他们认为公司有足够的留存收益来完成扩厂所需资金。但李、张认为,只有将股票公开上市,公司才能持续成长。最后四个股东同意,公司的首要目标是维持高销售额成长率。因此,他们决定,公司目前要做两件事:(1)预测出未来数年的资金需求。(2)若确有必要通过增资获得公司未来成长所需的资金,则在筹措新资前,应先拟定可行的筹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