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6)

(3)除名退伙是指合伙人因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或者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除名退伙时除名的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退伙实际上是其他合伙人决议解除与被除名人合伙关系的行为;被除名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法律效力

(1)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应由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结算后确定。合伙人担负的合伙企业的事务在退伙时尚未了结的,应在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2)退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依法分担亏损,并负连(3)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4)因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而退伙的,合伙企业应向该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退还该继承人应继承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因退伙而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为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

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中,我国出现了大量会计师、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由于各种专业服务机构没有多少资本,仅以其专业知识与信息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要求每一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导致许多无过错合伙人承担因其他合伙人过错所导致的连带责任,特别是要求全体合伙人对异地分机构合伙人独立开展业务所产生的债务也负无限连带责任,从而限制了这类机构的发展。由于我国立法没有相应制度规定,既不利于它们在我国的商事登记,又因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降低对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为此,迫切需要修改《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责任合伙规定,明确采用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合伙企业法的适用。在此,我国于2006年修订新《合伙企业法》时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主要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本人执业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合伙限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因此客观上需要增加对客户和第三人的补充保护制度。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这主要是为了使社会公众通过企业的名称就能够了解合伙企业的性质、责任形式,进而能够基本评价企业的实力、信用,保障交易的安全。此外第59条还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职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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