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3)

(9)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10)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11)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核准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①公司登记申请书;②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③公司章程;④验资证明;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⑥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⑦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四)发起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其筹办公司的行为事关债权人、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发起人规定有较为严格的责任。我国公司法也不例外。

根据《公司法》第95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及职权

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形成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构。股东大会对内不执行业务,对外也不代表公司。《公司法》第100条、《公司法》第38条第1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年会,是指法律规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的全体股东会议;临时会议,是指非定期的,必要时才召开的股东会议。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亏损累计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股东大会议决事规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表决权的多少由其所持股份数决定。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记录成文,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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