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治话语的寄生(1)

法制改革最初的动力,来自对“十年浩劫”纲纪废弛的反拨,故谓“拨乱反正”。具体做法,是粗线条“原则性”的立法,重建司法机关,恢复律师制度和政法院系。在话语层面,则以“人治”象征必须根除的极左路线,代之以一种灵活的工具主义“法治”。为夺取“政治正确”的高地,这新法治的学理化的第一步,便是小心翼翼地重新解释马列经典中的片言只语。通过一系列微言大义的“论战”,从区分“人治、法治”、争辩国家法的“阶级性、社会性”,直至“权利本位”替换“义务本位”写进教科书,“公民”成为法定人格、私有产权和缔约自由的主体,渐渐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三十三条)才失去了实质意义,蜕变作形式平等的“程序正义”。同时,随着《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实施,开始大量输入(即复活)解放前旧法治的术语和法条解释技术,形成了中国法学与法律教育的法条主义主流。

新法治之强调权利法定、私有产权和程序正义,好处是明显的。它可以帮助压抑或消解政治意识,放逐道德理想,从而模糊关于改革的方向与步骤的争议,绕开官方理论一时不便触碰的难题。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说的便是这一件为产权复辟“护航”的历史任务。这忙于护航的新体制,虽然在“学理”上划归了大陆法系(相对于英美普通法),其政法架构和实际操作却完全是“中国特色”或“人治”传统的。只是在立法技术、表层分类和一般法律术语上借鉴了外国:起初是苏联、德、日,现在是美、英。

“学理”同架构、操作脱节,意味着新法治只能侧重于立法、法条诠释与宣传教育,即建构意识形态,而非解决具体问题。本本上写着的那些个公民权利、诉讼程序、举证规则,也就往往难以落实,取代不了“人治”时代“遗留”的做法,更不消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了。几乎每一场改革措施的出台,试点铺开,乃至大案要案“严打”、“双规”,都不属新法治管辖。立法,只是事后追加的一个正当化程序,普法宣传的频道节目。追加既是惯例,“摸着石头过河”打政策“擦边球”,就绝无违法违宪之虞。

在此意义上,新法治可说是现行政法体制内的一种寄生性话语;是专门用于淡化意识形态色彩、掩饰社会矛盾、输入“文明”的精巧设计。表面看来,中国教育的“香港化”——其实远甚于香港的功利主义,却没有其教职员廉洁敬业的道德自律——是转型社会的局部病症:某些政策制定者的疏忽,改革家经验不足,未能预见或制止“产业化”的危害,等等。故而只消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即可踏上正轨,直奔“世界一流”。但问题远非那么简单。教育,尤其大学教育,是精英话语和人才规训的主要阵地。这阵地若要由新法治来占领,就必须重构意识形态,排挤不同价值。因此“去人之史”的第一步,便是将受教育者改造成“公民”,给他灌输个人中心、权利至上、贪图享乐、锱铢必较的资本“理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则必须屏蔽政治意识、贬低道德立场、取消学术与职业的伦理标准。其结果,便是今日大学腐败丛生,半是商场半是官场的“物质化、庸俗化与异化”。

我说“寄生”,是借用卡夫卡关于依地语的一个比喻。

依地语也叫意第绪语,是从前东欧犹太人的社区日常语言,犹太民间文学和大众戏剧的载体。它其实是德语的一门方言,中世纪犹太人的发明;他们往中古高地德语掺进希伯来词汇和表达法,用希伯来字母书写,犹太拉比称之为“德国话”(loshen Ashkenaz)。在卡夫卡时代,布拉格的中产阶级犹太人爱说德语,看不起依地语。卡夫卡讽刺道:依地语最让中产阶级厌恶了,因为它“没有语法”、野蛮;竟然“寄生”于一位高尚的“宿主”即德语,靠着“偷盗、征用、移入[希伯来]语汇”而存活,以至不破坏宿主的语法,就无法译成德语。而要真正懂得依地语,却只能靠犹太人寄居他乡的感觉与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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