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与改良是首要任务(2)

“五四”运动前夕,1916年11月陈独秀发表《宪法与孔教》一文,认为孔教、儒家伦理的“存废为吾国早当解决之问题,应在国体宪法问题解决之先”。并且感叹:“今日讨论及此,已觉甚晚。”可以说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重复了90多年前的悲剧,是在未解决传统文化的取舍问题、未认识清传统文化对法治建设的阻滞作用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腐朽的旧文化大有死灰复燃的迹象。这无疑加剧了法治建设的复杂性,我们已没有时间像陈独秀一样去感叹“已觉甚晚”,也不可能放弃现有的立法从头再来,唯有重新扛起“五四”运动大旗,严厉而彻底地批判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来一次真正的文化革命。“可以说没有高度自觉的批判精神与批判能力,新文化的诞生是不可思议的。”而能充当此重任的,只有知识界,法学界要有一批敢于抛弃名利权势、敢冒被批评被冷落风险的法学家勇于打破宗法伦理、等级伦理,敢于漠视亲情,做不和的“恶人”,向一切阻碍法治的旧文化、旧传统开战,为民间百姓起一个示范作用。这样,或许会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加速法制化的进程,挽回我们已经损失的时间。但目前法学界纯粹为个人名利者太多,以学术为仕途者太多,以和为贵的“好人”太多,愿为法治牺牲个人者太少,“硬骨头”太少。而恰恰在民间,出现了杨剑昌这样的护法英雄,王海这样的民治楷模,这既令法学界欣喜:我们看到了一种全新的法律文化,一种漠视亲情,唯法律至上、正义至上的新文化正在传统文化的母体脱颖而出,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希望;也令我们汗颜:我们的勇气、我们的牺牲精神远不及他们,而且法学界对这种法治文化现象缺乏足够的关注,学者们乐于不痛不痒的理论诠释,习惯跟着感觉走,跟着形势走。

文化的启蒙与改良需要的首先是批判,批判之外是教育,法学家应当教育大众。“与单纯的法制教育不同,法治教育不是教育民众盲目、被动地服从法律,也不仅仅是教育民众现在实行哪些法律、其内容是什么,而是教育民众如何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捍卫法律的尊严,如何主动参与法律的监督,抵制任何置个人意志于法律之上的行为。”“我们的一切精神文明教育要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为中心。不要把精神文明主要理解为美德、谦让、廉洁、奉献、安分守己等。”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多处呼吁的那样:“让民间力量能够成长起来”,形成真正的民治,只有形成了这样的法律文化,腐败才能根除,违法犯罪现象才能得到有效抑制。我们要大力保护和开发杨剑昌现象、王海现象这些珍贵的民治文化资源,全社会应当像学雷锋一样学杨剑昌,学王海。《南方周末》专栏作家鄢烈山称杨剑昌为“我们的国宝”,如果法学界乃至全社会都有这样的认识,那么法治意识已完全融入了我们的血液,法制社会就离我们为期不远了。

最后,我们应当加大还权于民的力度。法治就是民治,就是人民主治,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国家行使过多过宽的权利,束缚了人们的权利意识、自由精神。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国家在这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计划变规划,机构精简、新闻的相对开放等等,这些都有利于公平、自由、正义和契约精神的发育。但这远远不够,我们应当将一切原本属于公民个人的权利返还于民,让每一个人成为享有充分权利和自由的法治社会公民。

法治启蒙与文化改良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因为篇幅限制,本文只能作简陋的构思,有待进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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