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行事的基本准则(2)

柏拉图所记载的苏格拉底与游叙弗伦的一段对话,颇能反映中西文化法治精神含量的差异:游叙弗伦因为父亲杀人而要起诉他,游叙弗伦认为,“凡有罪,或杀人,或盗窃神器,或做其他坏事,不论是父母或任何人,都要告发,否则便是亵慢。”“正当,便听之,不正当,虽一家人也要告发。明知某人犯罪而与共处,不去告发……那便与他同罪。”不要说同一时期的孔孟时代,就是2500年后的当代中国,在民间社会看来这种为正义而诉父仍然不可理喻。我们来看2500年后的一载报道:1998年1月30日下午,浙江余姚市卫生局局长邹某的母亲与个体户徐某发生口角,正在附近吃饭的邹局长闻讯赶来,狠咬徐某右颊达一分钟,齿痕宛然,部分皮肉局部外翻。徐兄伸手拉架,手指也被邹咬伤。某专栏作家将邹某和泰森之咬同称为“世纪之咬”。邹在接受采访时,辩解说:“作为局长,咬人是不妥的,而作为儿子,我没有错。”在这里邹大局长将自身所处的社会截然分为互不相干的两部分:法制社会与宗法伦理社会。对外,对他人讲秩序,讲法律;对内,对家人则是遵循宗法伦理。为了后者可以废弃前者,而前者不能替代后者。宗孝意识使邹为尽孝道,视日常法纪为可有可无之物,视他人的人身权为蝼蚁。世俗社会的宗法伦理远比国家法律在他心目中重要。邹宁愿冒遭社会舆论谴责、笑话的风险,不惜违反法律、侵犯他人权利,也不愿放弃作为儿子这种家庭身份,不愿被家庭、世俗社会视为不孝。这是沿海发达地区城市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选择模式,不知边远农村文化不多的农民在国家法律和宗法伦理的冲突面前会作何种选择?

有人说,中国已经基本完成了社会转型。将今天的邹某一案与2500年前的游叙弗伦案作一比较,看来这种断言恐怕为时过早,而类似邹某这种为了宗法伦理弃法律不顾的现象在今天仍然是不胜枚举。昆明恶霸孙小果长期作恶,肆无忌惮,就是倚仗其身为公安局副局长的继父及公安局干部母亲的庇护。陕西礼泉县副县长寇随谦之所以敢于大规模调动政法部门,兴师动众,滥用职权粗暴干涉女儿婚姻自由,随了等级伦理赋予了他特权思想外,更主要的是宗法伦理使他觉得拥有至高无上的父权。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