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私有财产
在我国的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中,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而公有制又被简单地等同于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所以,公民的私有财产长期不被鼓励,甚至受到法律和政策的歧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推行,越来越多的理论工作者开始争取非公经济和私有财产的合法地位。然而,即使在改革开放的10多年后,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仍然是理论讨论的禁区或敏感区,一些人甚至因此受到政治上的歧视。这种情况在上世纪90年代后开始发生实质性变化,私有经济更多地以“民营经济”的面目出现于理论界,并深刻地影响政府的经济政策。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党和政府开始鼓励民营经济或私有制经济。21世纪后,理论界关于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应当获得与公有经济和公有财产同等的法律地位的呼吁,再次深刻地影响中央高层的决策,并开始演变成为政府的重要政策。这方面的典型实例是,中共中央2003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修改宪法建议中,明确地提出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条款,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将这一建议正式转变为宪法条文。经过广泛讨论和争论后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则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意味着,国家像保护公有财产一样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五)政治文明
改革开放后不久的上世纪80年代初,党和政府就提出了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这两大基本目标。物质文明的主要涵义是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的主要涵义是文化教育的发展。一些理论工作者当时就发现,这两大基本目标没有包括政治民主,因而是不全面的。其中的少数人在上世纪的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就提出,应当在两个文明之外,加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90年代末,政治文明的话语开始进入党和政府的主流话语体系,2001年党的最高领导人首次使用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到2002年的中共十六大,原来的“两个文明”被扩充为“三个文明”,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终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道被正式确定为中国共产党及中国政府的基本目标。倡导政治文明,实质上就是倡导民主和法治。
(六)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也称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其实质是民间组织和民间关系的总和,是相对独立于国家和政府的民间公共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也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但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在我国事实上一度被视为资产阶级社会,它最初被译成“市民社会”。在一些人看来,倡导公民社会似乎就是倡导资产阶级社会,就是提倡与政府作对。我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一些学者就开始倡导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在引起热烈讨论的同时,也遭到了一些政治性批判。但改革开放后,相对独立的民间组织大量涌现,这一事实必然要反映到人们的头脑中来,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承认公民社会存在的事实。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上世纪90年代后,我国学术界发起了一场关于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的讨论,这一讨论的最大成果之一,便是人们对待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拒绝公民社会转变为接受或默认公民社会。这样,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民间社会的现实和观念首先在学术界取得了合法性。1998年6月,民政部正式将原先主管社会团体的“社团管理司”更名为“民间组织管理局”,这意味着民间组织正式得到了政府官方的认可,取得了官方的合法性。中共十六大后,党和政府日益重视包括民间组织、行业组织和社区组织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并且开始强调改革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这意味着党和政府事实上已经将公民社会的存在及其作用视为重要的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