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权利?

根据底层群体的利益总是无端地受到侵害和剥夺的现实经验,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说中国人缺乏权利观念。自从西人介入中国以来,这种言说就深有影响,几乎成为我们反思中国国民性和政治观念的一个重要维度。

这话对不对?当然对,但是也许只说对了一半。

所谓权利观念,是对他者权利的尊重,以及对于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

事实上,中国精英群体在设计社会变革时,对于精英群体的权利会自觉地关照,对于底层群体的利益则甚少考虑,这才是比较准确的表述。

对于精英群体的权利会自觉地关照,这就同时体现了上述权利观念的两个方面,说明精英群体的权利意识甚为觉醒,懂得维护自己群体的权益,也懂得尊重精英群体中其他人的权益。仅仅在面对底层群体的时候,他们才缺乏权利观念。

任何文化中的“权利观念”,都只能在特定的群体范围内得以适用和落实。我们一直无限赞美西方社会的权利观念甚为发达,可是他们的权利观念也仅仅适合于他们的民族范围或者国家范围。比如西班牙人统治美洲的时候,每个西班牙人都可以无偿拥有三百个印第安奴隶,无论是士兵,还是商人、传教士,都能拥有这种权利,即使是那些没有参加殖民屠杀和奴隶捕猎的人,他的这种权利也会受到尊重。

美国人一直自我赞美、自我陶醉的“西部开发”,是导致美国强大的重要历史过程。这个过程简单说来就是殖民时代的故伎重演——将印第安人灭绝,将他们的土地分配给欧洲人种进行经济开发。所以,在他们开发西部的过程中,他们每个美国人都有尽情屠杀印第安人的权利,自然每个美国人都有得到土地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只能限于某个特定的范围。

可是,对于印第安人来说,他们却没有不做奴隶的权利,没有不被屠杀的权利,没有土地不被掠夺的权利。他们即使出现了“权利意识”的觉醒,那也只能增加痛苦。

任何受到称赞甚至礼赞的权利观念,都是适用于某个特定的群体范围的。其适用范围的宽与窄,完全由具有社会控制力量的精英群体掌握。所以,笼统的批评中国人没有权利观念,未必准确。

中国精英群体的权益在改革过程中一般能受到尊重,这在改革思潮汹涌澎湃的中国历史上比比皆是。林则徐禁烟运动中,就规定吸食鸦片多年、无可摆脱的老资历瘾君子,可以继续吸食。这些老瘾者当然都不是穷人。在梁启超主持湖南时务学堂期间,每天带领学生思考和规划中国的变法改革大业,其中废除科举是他们最主要的主张之一。梁启超的学生李洞时提出,在废除科举时,对于那些一辈子受帖括之学所害的人士,应做适当安置,比如可以由府州县设立学究院,把他们养起来。梁启超的批语对此表示赞成参见刘梦溪: 《陈宝箴与湖南新政》,载《中国文化》第19—20期合刊,2002年,第15页。。在后来的戊戌变法中,康有为甚至跟光绪帝说,对于朝廷中那些守旧大臣和相关机构,一个也不变更,完整地保留他们的机构、职位和待遇,只是另外设立机构落实变法措施。这个思路就充分体现了对于既得利益集团之既得利益之尊重。

一百多年来,许多人批评康梁变法过于冒进,其实在维护既得利益集团之权利方面,他们并不冒进。仅在加强民权、削弱君权和皇室特权上,不得不有所主张,此乃大势所趋,不如此就无法名之曰变法,不如此就无以谋求民族的生存也。

最近三十年来,中国的一切利益调整都是以改革的名义进行的,可见五四时代建构的改革意识形态,至今依然享有理所当然、无需论证的权威。只要说这是改革的举措,人们就无权质疑;只要说这是改革的需要,人们就只能牺牲自己的一切权益以成全之。在改革意识形态面前,国人有这样的义务。

可是,改革只是社会利益调整的一种方式,任何改革都只能对社会的某一部分人有利,而对于其他一部分人不利。所以改革本身并不是价值,改革的价值只有通过对改革之结果的评估才能做出判断。如果一种改革能够让极不均衡的权力和利益格局向着均衡的方向迈进一步,能够削弱一部分特权集团的利益,给大多数人提供更多的劳动致富的机会,同时能够保护他们的劳动成果较少遭遇特权集团的掠夺,这样的改革才是好的,才是有价值的。

西班牙人殖民美洲,美国人开发西部,英国人侵略印度和中国,对于他们的国家发展和经济开发来说,都是一种创新和改革。可是这样的改革仅仅对那些强盗是有利的,对于全世界人民都只能是深重的苦难。

在每个社会的内部,能够发起改革并且控制改革进程的,永远是上层人士,而社会上层人士肯定只会进行那种能够强化他们的权力、增加他们的利益的改革。无论改革的口号如何,改革的最初意图如何,改革的最后结果一般来说都是对精英群体有利,对底层群体不利。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越是大幅度的改革,越是要求底层群体付出惨重的、彻底的代价。改革意识形态将改革本身看作价值,从而使得任何改革具有无需论证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在改革中利益受到损害的底层群体因此遭遇权利危机。他们没有起码的法律空间和意识形态空间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他们对改革有所质疑和抵触,那么就会被戴上“反改革”帽子而遭遇更加严重的压制和打击,最后他们只能沦为改革的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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