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和谐的彰显(1)

五、夯实和谐社会系统工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单兵突进,更不会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多方面努力和准备。就目前来说,至少有确立社会目标、进行利益分析、实施制度安排、着手意识培育等四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一)确立既具中国特色又蕴现代内涵的“社会目标”

“社会目标”主要是解决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认同问题,解决各个社会阶层在社会中的社会政治地位问题。和谐社会的社会目标要以公正为核心。一个能为全社会认可的社会目标是最基本的,在这个社会目标中,每个阶层都能找到自己相应的地位,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及其他。所以,这个社会目标在设定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普遍利益,能发挥各个阶层最大的积极性。不应该有优势集团,无偿地享有社会变革的全部或大部分收益,更不能让某一阶层或群体无休止地承担改革的代价或社会转型的代价;这个社会目标应该是效率与公平并重,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可以是公平为重、不弃效率,绝不能将两者绝对地割裂开来,或者长期地厚此薄彼。

这个目标应是具中国特色的,即尊重历史的延续,尊重现实的必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决定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工农联盟应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必须保障他们在未来社会发展中的基本地位;这个目标又应是蕴含现代内涵的,时代的变迁,知识经济的到来,科技、知识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或各种临时性的政策上,知识分子阶层的地位应该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目标设计中得到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目标的确立要实事求是,应该是可持续的。由于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推进改革的大方略,充分调动社会阶层对改革的积极性,各项政策的设计大都是让利分权的思路,使得几乎全部或至少绝大部分社会民众都充分享受了改革的收益,整个社会对改革的期望值较高,“改革”成为了一个神话,似乎改革就是天上掉馅饼,或免费的午餐,只要一进行改革,整个社会的层次就会自然得到提高,社会民众的生活境遇就会自然得到改善。结果众多的问题积累遗留下来,改革的边际收益开始明显下降,于是有了改革到了攻坚阶段的说法。

(二)进行既能直面现实又是科学理性的“利益分析”

“利益分析”是解决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各得其所的问题,是为各个阶层的现实及其可能利益做一定位,使其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及意识不至于超出社会发展许可的基本规范。应该说改革政策确实使得绝大多数的中国民众受益,但是几乎每个阶层都对自己的境况表示不满足,有各种各样的抱怨,而且相当普遍,甚至超过改革前。这其实并不奇怪,根源就在于各阶层间相对差距拉大,加之民众的期望过高,再带一点“不患寡而患不均”的遗留观念。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利益分析时要客观、理性。什么利益追求是合理的,什么利益追求是不合法的;多大的差距是有效率的,而多大的差距又会妨碍公正等等,需要从推进社会发展,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去做出判断。

当前尤其要重视对待传统利益集团失落和新兴利益集团兴起的问题。理论上我们一直认为,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先进生产关系的代表者和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股份制的实行,委托经营方式的出现,工人阶级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实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也越来越不清晰。加之传统意义上的工人阶级所代表的生产力水平与现代生产力发展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而掌握了与现代社会发展同步的现代生产力的一些阶层,通过他们对生产力的占有,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高,必将获取对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改变其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而形成新的阶层。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

其次要对既得利益保护与尊重,同时对利益群体寻求利益的行为及意识予以界定与规范。只要某一利益群体的既得利益不是违反国家法律所得,尽管其获取过程中,有不规范之处,或有历史的印记,我们都应该是认可的。应该承认,社会民众,特别是社会中下层民众,对在改革初期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阶层虽不能说非法、但至少是不太合法的行为所获取的巨额财富,在心理上是很不平衡的。我们不能有意无意地强化这种倾向,只能从制度、政策、方案等方面去逐步规范直至消除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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