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尚的生活(2)

 

仁慈是更容易广泛延伸的,但即使是仁慈也有它的限度。如果有人想娶一位女子为妻,当他发现别人也想娶她的时候,我们不会认为他最好还是应该打消娶她的念头,我们应当认为这是公正的竞争场所。但是,他对于竞争者的感情是不可能完全仁慈的。我认为一切有关这个世界上高尚生活的描述,都应当以动物的活力与本能为某种基础;没有这个基础,生活就变得单调平淡,索然无味。文明应当是在上面增加一些内容,而不应该取代它;禁欲主义的圣徒和超然独处的贤哲在这方面算不上完整的人。有少数几个这种人物会使社会丰富多彩,但是完全由这种人组成的世界就会在单调乏味中死亡。

这些理由导致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强调愉快的因素,作为最完美的爱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个现实世界中,愉快不可避免地具有选择性,使我们无法对整个人类具有同样的感情。当愉快与仁慈发生冲突的时候,一般都是用妥协来解决而不是以愉快或仁慈完全屈服而告终。本能有它的权利,如果我们触犯本能超出某一限度,它就会微妙地进行报复。因此,在以高尚生活为目标的时候,我们必须记住人类可能做到的限度。可是,说到这里,我们又回到知识必要性这个问题上了。

当我把知识说成是高尚生活一部分的时候,我想到的不是道德知识,而是科学知识有关特殊事实的知识。严格地讲,我认为并不存在道德知识这样一种东西。如果我们达到某种目的,知识会告诉我们手段是什么,这种知识可以笼统地算作道德知识。但是我相信,除了参照它可能造成的结果以外,我们就无法判断哪种行为是正确的,哪种行为是错误的。有了要达到的目的,再去探索达到目的的手段,这就是科学的问题了。我们检验一切道德法则,必须考察它们是否有助于实现我们想达到的目的。我说的是我们想达到的目的,而不是我们应该达到的目的。我们“应该”达到的目的只是别人要求我们达到的。这通常是当权者——父母、校长、警察和法官的要求。如果你对我说,“你应该如何如何做”,你这句话的动力就在于我想得到你的赞许——也许还有与你的赞许或反对同时产生的奖赏或惩罚。因为一切行动都渊源于想望,显然,道德的观念如果不能影响想望,就不可能有任何重要意义。道德观念通过想望得到赞许和害怕受到反对而起作用。这些就是强大的社会力量,我们如果想要实现任何社会计划,自然要竭力把这些力量争取到自己这边来。当我说到行为是否道德要由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来判断时,我的意思是说我希望看到有人赞同可能实现我们想望的社会计划的行动,反对与此相反的行动。目前情形还不是这样,因为存在着的某些传统法规完全不考虑后果而决定赞同或反对。但这是我们在下一节中将要涉及的论题。

在简单的事例中很明显可以看得出来,理论道德是多此一举的。举例来说,假定你的孩子病了,爱使你产生治疗孩子的欲望,而科学告诉你如何治疗。不存在要证实你的孩子最好应受治疗这种道德理论的中间阶段。你的行动直接产生于达到某一目的的欲望和采用什么手段的知识。一切行动,不论是好的或是坏的,都是这样的。目的不同,知识也有比较充分或比较不充分之分。但是我们想象不出有什么方法可以使人违背自己的欲望行事。可能做到的是用赏罚制度转变人的欲望,社会的赞许与反对在这里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立法的道德家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制定赏罚制度以确保立法的当权者愿望得到的最大利益。如果我说立法的当权者有邪恶的欲望,我只是说他们的欲望违反我所属的某些社会阶层中人的欲望。在人的欲望以外,并不存在道德的标准。

由此可见,使道德区别于科学的只是欲望而不是任何特种的知识。道德所需要的知识同其他方面的知识完全一样,不同的只是它要求达到一定的目的,认为正确的行为有利于达到这些目的。当然,如果正确行为的定义要为广大群众所接受,那么目的就必须是大部分人所想望的。如果我把正确行为说成是增加我自己收益的行为,读者是不会同意的。任何道德论点全部效力都在于它的科学部分,也就是在于能证明这种行为而不是那种行为才是达到广大群众想望的目的的手段。但是,我把道德论点和道德教育区分开来。后者在于强化某种欲望而削弱其他欲望。这完全是另一过程,我们将在稍后阶段专门讨论这一问题。

现在我们可以更确切地解释这一章开始时讨论的关于高尚生活定义的主旨。当我说高尚的生活包含知识引导下的爱的时候,激励着我的欲望就是希望我尽可能过这种生活,同时也看到别过这种生活的欲望;这种说法的逻辑含义就是:在一个人们以这种方式生活的社会里,将会比在一个较少爱或较少知识的社会里,能够满足更多的欲望。我并不是说这样一种生活就是“有道德的”,也不是说与之相反的生活就是“罪恶的”,因为在我看来,这些概念都缺乏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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