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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公正的法治社会

《侯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局部

《侯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1974年出土于居延甲渠侯官遗址编号第22号房屋内,共36枚简。甘肃居延考古队简册整理小组在《文物》1978年第1期上予以编号并发表了释文。

简文所述案件发生在东汉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年)。经历西汉末年和王莽篡权,当时中华道/法原文明已经慢慢消褪,不过东汉光武帝仍遵循黄老学说,以“柔道治国”,重用董宣那样依法治政的大臣。

档案详述了约两千年前一个高层官吏候粟君和一个平民百姓寇恩的诉讼案。公元27年12月3日,由啬夫宫依据县廷所下的“甲渠侯书”所指控,召寇恩回乡接受验问。验问前由宫晓以法律规定,然后才开始“爰书验问”,记录证词。证词一开始记录被验问者的姓名、籍贯、年龄等,然后再讲事情的经过及原因,最后写明“皆证也,如爰书”,记录在案,备报县廷。12月16日,又进行第二次验问,法律程序与第一次一样,记录口供与第一次相对无差,最后写上“皆证也,如爰书”。经过3天后由乡啬夫将两次验问查对的爰书呈报县廷,再由县廷转呈甲渠侯,说明验问寇恩的结果。甲渠侯审阅验问证词后,又上奏都尉府,根据都尉府“更详验问,治决言”的批示,县廷再次验问,作好更详细的供词,并提出判决意见。县廷的判决于12月27日上报都尉府,再由居延县令和守丞胜签名,移交甲渠侯,宣布审判结果。最后都尉府审查后按法律规定迅速报张掖太守府,最后审理结案——审判的结果是秩级600石的候粟君败诉。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候粟君和平民寇恩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出现,600石的秩级没有给候粟君带来任何明显的法律特权。从接案之日即12月3日,至结案之日即12月27日,仅用了24日,足见当时官府决案之公正,办公效率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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