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黄金时代(7)

秦始皇嬴政(前259~前210)任用李斯为相,废封建,行郡县;统一度量衡、文字;开辟驰道,修筑长城,巩固国防;他胸怀天下,礼贤下士,勤于政事,依法行政,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

陈胜、吴广起义起因见司马迁《史记·陈涉世家》:“秦二世元年七月,征调居住在里巷左边的贫民去防守渔阳,一共有九百人驻扎在大泽乡。陈胜、吴广都编在这次征发的行列,当了屯长。恰遇天下大雨,道路不通,他们估计已经误了到达渔阳规定的期限,而按照法津规定,这是该杀头的。”(原文: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 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

自古以来,军事集结不到位都要受到严惩,“失期当斩”无认论如何都不能证明秦法残暴。西汉名将李广就是因期会失道,怕受法律制裁引刀自刭的;《国语·鲁语下》孔子也说过:“从前大禹召集群神到会稽山,防风氏违命后到,大禹杀了他,陈尸示众。”(原文: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

史书记载,西汉时《军法》有诸多“畏懦当斩”、“逗桡当斩”、“失期当斩”、“失道当斩”的规定。1983年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法律文书有这样一条法律:“与盗贼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逗留畏耎弗敢就,夺其将爵一络〈级〉,免之,毋爵者戍边二岁。”

除了军法,秦律对徭役失期的惩罚是很轻的,看不到一丝酷法的痕迹。《睡虎地秦简·徭律》中有:“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至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也,及诣。水雨除兴。”,这里“御中征发”是指地方官征发服役者为朝廷官府服役。即使徭役不去也只是罚二副甲;失期三至五日只是斥责一下;失期六至十日,罚一盾;超十天,罚一甲;如遇大雨,可免除此次征发,无所谓处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还有:“不会,治(笞);未盈卒岁得,以将阳有(又)行治(笞)。”就是说征发徭役时如不报到,处罚应该是笞打;征发徭役时不报到,但在一年内被捕获,以游荡罪再行笞打。

秦二世而亡是因为秦二世胡亥背叛了法家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秦法不是暴法。大秦帝国灭亡的根本原因是秦二世胡亥背叛了法家治国理念,而不是像贾谊所说的那样,是因为贯彻法家治国理念。贾谊的意思是,天下都统一了,“攻守之势异”了,还不儒化!

由于胡亥继位本身就是一场阴谋的产物,为了剪除异己,他听从赵高“严法而刻刑“的建议,将法家渐推向了严刑峻法的反面。在此意义上,陆贾在《新语·道基第一》中说“秦二世尚刑以亡”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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