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民议会的最初改革(2)

在1789年前,“人权”就已成为潜在的革命思想的座右铭或格言。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使用过它,甚至在美国革命过程中,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也热情地使用了这个词。“人”就其实质而言,是不分国籍、种族和性别的。在法语中如同在英语中那样,“人”这个词在以后和当时都是习惯地指整个人类,而1789年的人权宣言也并不意味着单单涉及男子。例如在德文中,人(Mensch)与成年男子(Mann)之间是有区别的,“人权”一直被译为“人的权利”(Menschenrechte)。同样,“公民”这一词在一般意义上也适用于女子,在革命期间经常使用“公民”(citoyenne)这一阴性名词就是明证。革命中许多妇女表现非常积极。但是,当事情涉及特定的法律权利时,革命者比当代舆论落后,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只授予男子,在大多数财产、家庭法和教育事务上也是男孩和男人获利最大。此时只有极少数人赞成男女法律平等。

奥兰普·德·古热就是其中一位,她曾作为剧作家而名声显赫。1791年她出版《妇女权利》一书。她将正式宣言的17条条款,明确地运用到有关妇女的每一个实例中。此外,她还坚持在某些条件下妇女有权离婚,并支配婚姻财产,妇女与男人有平等机会接受较高教育以及在公务和公共职业中的雇佣。英国的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在1792年出版了同类性质的书籍《维护妇女权利》。在法国革命中的一些不那么重要的人士和男子学校的一些教师认为,妇女至少在教育方面应享有更多机会。事实上,确有一些改善妇女社会权利的改革。革命政府1792年再次将婚姻定为民事契约,并将离婚合法化,这使妇女能摆脱受虐待和不愉快的婚姻(但在1816年离婚再次被禁止)。继承法也改变了,使妇女拥有平等继承家庭财产的合法权利。

在革命领袖中,唯有孔多塞主张两性法律上平等。一心专注于政治变化的革命派认为政治、政府、法律和战争都是男人的事业,为此,只需对男孩和青年男子进行教育和培训。革命大体上减少或限制了某些妇女在旧制度社会的精英圈内曾施行过的文化与政治影响。大多数革命派认为,新的政治制度是通过雄赳赳的“男子气概”反对旧制度王室和社会等级制“女人气”的贪腐。一位革命派议员在一次为把妇女从政府机构中排除出去的典型辩护中说,“妇女往往会在公共事务中引起致命的过度刺激”。这种假设导致限制妇女的请愿或政治集会的权利。最后在1793年,革命政府封闭了所有的妇女政治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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