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新型君主国

与此同时,在意大利以外的欧洲,国王们正在积极地建立现代国家的各种机构。正是这些国家,而不是任何其他个别因素,决定了宗教革命的进程。一个国家是皈依新教,还是继续信奉天主教,或是分裂为两个独立的宗教团体,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上的考虑。

战争、内战、阶级战争、封建叛乱以及明火执仗的盗匪活动,在15世纪中叶折磨着欧洲许多地区。面对这种无一定形式的暴力行为,中央政府变得非常软弱。各色各样的统治者此时都试图加强国内治安。人们为方便起见一向称他们为新君主,但他们其实并非太新,因为他们不过是重新进行在中世纪盛期中断的那些国王们的工作。这样,他们就奠定了后来民族国家或至少是拥土自立的邦国的基础。

新君主以君王制作为法律和秩序的保证。为了唤起对统治王朝潜在的效忠感情,他们宣布世袭君主制是公共权力的合法形式,一切人都应该接受,不得捣乱或抗拒。他们特别谋求城市中产阶级人民的支持,这些人对封建贵族私动干戈和大肆抢劫的恶习十分厌恶。城市居民宁愿国王控制国会,甚至置国会于不顾;因为事实证明,国会常常成为难以驾驭的贵族们的堡垒,或者只是一味强调阶级间的冲突。由于征收货币税,国王就有可能组织军队,用以控制贵族。通过使用长矛和弓箭,步兵就能对付骑兵,这里显然有着巨大的潜在价值。国王只要能使他的君主国很好地组织起来,财政又有可靠的安排,就可以大量雇佣步兵,这些步兵一般都来自人数众多的平民阶层,与由骑士组成的骑兵不同。可是,为了组织君主国,国王必须废除维护封建阶级权利的大量封建法、继承法、习惯法或”不成文“法。为此,至少在欧洲大陆上,新君主使用了罗马法,当时各大学都对此法进行积极的研究。新君主称自己为”寡人“,而正是从这个时候起,国王开始被称为”陛下“。罗马法的专家们说,国王本人体现了他治下臣民的意愿和幸福,他们还引用”人民的幸福是最高法律“的原则。他们又说,国王可以立法,可以按其本人的权力颁布法律,可以不管以前的习惯法,甚至可以不顾历史的特许权;为此,他们常常引用拉丁词语”凡使君主高兴的就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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