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节:个体道德是行为主体对他人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还是对自己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1)

2.8 伦理学质疑之八:个体道德是行为主体对他人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还是对自己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

在论述"人生观与人生价值"时,《新编》作者力图从价值理论的高度来阐述无私奉献道德观的科学意义。笔者以为,运用价值理论(确切说就是需求理论或效用理论)研究道德问题,是伦理学成为科学的必由之路。因为关于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问题本身就是一种评价或价值判断的问题,就是行为主体对他人的行为或自己的行为"应当如何"的价值判断问题。因此《新编》一书把价值理论运用于道德问题研究,就为我们讨论中国人的道德困惑问题找到了一个共同的出发点。

1 价值主体的需要只能是现实的个人需要,而不可能是抽象的社会需要

《新编》作者在辨析一些西方语言和汉语中"价值"一词的含义,以及马克思对"价值"概念(并非交换价值)的阐释之后,概述道:"所谓价值,其基本的含义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是客体的属性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和作用,即客体对于主体的有用性。" 在这个关于价值的一般定义中,作者肯定价值判断的主体是"现实的人",即指一个个活生生的、具体的个体人,而不是"他人或社会"。价值判断的尺度是现实的个人的"某种需要",而不是"他人或社会的需要"。价值判断的客体是某种客观事物。它可以是某种存在物,或他人的行为。

但在论及"人生的社会价值"即道德价值时,作者却写道:"所谓人生的社会价值,简言之,就是人生对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和作用。任何人都在一定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个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人生的社会价值就突出地表现为个人作为价值客体对社会需要的满足。" 在这个关于道德价值(人生社会价值)的定义中,根据上下文可以得知,价值判断的主体仍然是现实的个人(自己),价值尺度仍然是个人(自己)的需要。但是,价值客体却是"个人(自己)的行为",即"个人(自己)作为价值客体对社会需要的满足";而且,满足社会需要的客体是个人(自己)创造的"某种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作者对道德价值(人生社会价值)作如此的定义,是为了说明个人将自己创造的财富无私奉献给社会是道德的行为。但却表现出《新编》作者在价值判断问题上的严重逻辑混乱:

其一,在"一般价值"的定义中,客体作为评价的对象是某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包括他人的行为)满足自己需要的有用性。而在"道德价值"的定义中,客体是自己用自己创造的财富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有用性。很清楚,"他人满足自己需要"与"自己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作者不加分辨地使用两个完全不同的客体概念,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其二,"他人满足自己的需要"所用的价值尺度是个人的需要,"自己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所用的价值尺度是他人的需要和社会需要。他人的需要是否等同于自己的需要,是价值主体无权决定的--自己没有权利去满足他人的可能与自己不同的需要。至于社会需要,笔者在上一个质疑中已经指出,在市场经济中并不存在某种抽象的社会需要。经济学中的社会需要只不过是亿万个个人需要的简单相加。并且,每个人的个人需要都是因人因时而异的,个人不可能去满足千变万化的社会需要。

由此说明,《新编》关于个人的道德价值(人生社会价值)是"个人作为价值客体对社会需要的满足"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2 价值主体对他人行为"应该"的价值判断或评价

个人作为价值主体对客体的价值判断只可能有两类,一类是价值主体对他人行为的价值判断,另一类是价值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的价值判断。前者是关于他人行为是否应该的判断,后者是关于自己的行为是否应当、是否合乎道德的判断。本小节先讨论第一类价值判断。

价值主体对他人行为的价值判断,就是以自己的需要为尺度来度量或评价他人的行为是否满足或符合自己需要的价值判断。一般说来,凡是他人符合主体需要的行为,就被主体评价为好的、善的、美的、有用(有益)的、合宜的,从而是应该的行为;反之,则是不应该的行为。

上文已经指出,市场经济中的个体需要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物质利益的需要,即满足自己的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利益需要。其二是自主权利的需要,即通过自主选择满足自己的具体的、特殊的需要的权利需要。

自主权利需要的实现或满足,表现为他人尊重或不损害自己的自主选择权利。凡是尊重或不损害自己自主选择权利的他人行为,就被价值主体评价为应该的行为。反之,凡是不尊重或损害自己自主权利的他人行为(比如强买强卖、诈骗、抢掠行为),则被评价为不应该的行为。这种行为只有质的含义,而无量的规定性,所以,可以用是或否的句式来判断。

利益需要的实现或满足,则复杂得多。它既有质的规定性,又有量的规定性。一般而言,价值主体的利益需要是在他人尊重自己的自主选择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利益多多益善)来实现的。这意味着,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也是一种自主权利。但是这种利益需要同自主选择权利不同:后者(选择权需要)只需遵循"互不损人"原则,就可以相安无事,从而实现合作互利的道德目的。前者(利益需要)却不能用"各不追求自己最大利益"原则,来实现和谐,因为这意味着否定个人充分满足需要的权利。可见,关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的价值判断的关键是要确定最大利益量的边界。在市场经济中,这个最大利益量的边界就是双方协商同意的交换价格。因此,只要按协商价格成交就是在"互不损人"条件下实现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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