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的社会价值(2)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人的个人道德或"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为了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还是为了满足自己需要?(2)

在伦理学中,我们通常把个人满足他人需要的行为称为"利他"。不过,他人也是一个"自主自利"的个人,因此,行为主体的"利他"行为的实质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自主自利"的需要去满足他人"自主自利"的需要。这就是市场经济中每个人的行为准则--自主权利准则。如果我们把这一行为准则称为道德的话,那么,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就是为了实现自己的"自主权利"而尊重他人或不损害他人的自主权利的行为,这就是市场经济的"自利不损人"的道德,或"为己互利"的经济道德。

3 把个体道德或人生价值定义为"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是毫无根据的

由此可以指出,无私奉献论者把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理解为"个人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行为是没有根据的,从而是错误的。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在市场经济中并不存在单方面"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事实

在市场经济中,除了人道救助或慈善事业外,人们的利益或人生社会价值是通过议价交换实现的。人们在议价交换中,既满足了他人的需要,也满足了自己的需要。在按双方同意的价格(均衡价格)成交时,个人向他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价值,已经得到等额的补偿,不存在单方面"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行为事实,从而不存在利己或利他、谁满足谁的需要、谁给谁做贡献的道德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不存在超越个人的社会需要

无私奉献论者之所以强调满足社会需要、为社会多做贡献、贡献越多越道德,是因为他们下意识地相信,在个人需要之外还存在一种社会需要。认为社会"不是个体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的共同意志、共同目标指向的新质的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形态",因此就存在着一种社会的共体需要。这种说法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正确的。因为人类社会,特别是市场经济社会,是由一种复杂而有序的市场机制(斯密称其为"看不见的手")和游戏规则组成和运行的社会有机体,人们通过自主选择、分工生产与互利交换来取得自己的利益,在满足自己的需要的同时,也满足了他人和社会中其他人的需要。

但是,我们决不能由此推论说,在组成社会的全体成员(个人)之外,还存在着某种超越个人需要的社会需要。事实上,在社会成员之间是相互需要的。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需要,实际上就是所有个人的需要相加的总和。站在他人作为个人的立场来说,你自己的需要也是他人的需要或社会需要。在市场经济中,我们所说的社会需要恰恰是全体社会成员作为个人的需要相加的总和。我们通常所说的GDP,按生产法来计算,就是全社会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最终产品相加的总和,即国内生产总值。若按支出法计算,就是全社会所有经济部门或所有个人在一定时期内为购买最终产品和劳务所支出的价格的总和。若按收入法计算,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相加的总和,即国民收入。这些收入,对于每个人而言,除了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用于公共支出外,就是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需要(包括未来需要的储蓄)的商品与劳务的总价格。这些GDP只不过是一个统计数字,并非某个抽象的社会需要。或者说,社会需要就是个人需要的"简单"相加,即全体社会成员个人需要通过统计加总之和,只不过国家统计部门所进行的GDP的统计工作并不简单罢了。

那么,国家或政府机构是否就是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呢?不是。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理论,政府机构只是一个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它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就是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服务需要。包括安全服务(国防与治安)、法律服务(制定法律和市场游戏规则并负责执行)、行政、经济、金融、教育和卫生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防止垄断、经济周期波动、失业和收入差距过大)等。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报酬或费用来源于社会成员的依法纳税。政府的工作人员,不论是国家领导人,还是基层工作者,都是国家公务员,他们靠领取纳税人(通过国家财政)支付的薪俸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他们的工资收入计入国民收入,成为GDP的一部分。因此国家或政府工作者也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他们既无权力,也不可能,要求其他社会成员用自己创造的财富来满足他们的需要。只能用自己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来交换纳税人支付的薪俸。所以,公务员也像绝大多数的"打工者"一样,是社会分工生产者(劳务提供者)和市场交换者,从而也是"自利不损人"的个体道德厉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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