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私利人与舍己救人是同一个道德原则吗?(4)

据此可以指出,刘吉桂收费救人的行为是典型的人道救助行为。在他实施救助之后,被救乘客已经恢复了自主生存能力,因此刘吉桂采取协商收费的方式来安排乘客食宿,既符合市场经济的互利交换或"为己互利"的道德原则,又避免了使被救乘客成为"损人利己者"的后果,所以刘吉桂收费救人的行为是合宜的和恰当的人道救助行为。反之,如果按照地方政府的意图,在提供补贴的前提下,要刘吉桂免费为乘客提供食宿,则会造成被救乘客白吃白住的损人利己的行为。这是一种救助过当的行为。

至于数十万官兵奔赴四川灾区救助灾民的行动,作为由中央政府主导组织的大规模的人道主义救助行动,以及当地公职人员参与组织的救灾活动、灾民的互救行为、外地志愿者的救助行为,不论他们的救助费用是政府提供,还是自己支付,都是具有普世价值的人道救援行为,都是体现患难相救的博爱精神的崇高道德行为。在参与这些救助活动的每个人身上所体现的人道精神或博爱精神将受到13亿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的敬仰,并将永垂史册。

由于在抗冰救灾和抗震救灾中,人们的舍己救人行为同人们在一般经济利益关系中的损己利人行为的界限是比较分明的,所以不易造成救助失当--损人利己的后果。但在一般慈善事业或社会福利事业中,二者的界限却不太分明,容易造成养懒汉--使被救者成为"损人利己"者的后果。例如,对以骗钱为目的的假乞丐的施舍,对以诈骗为目的的街头"伤残者"的救助,对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过度补助,就是一种不适当的救助。因此,提出是否造成"损人利己"后果的标准来确定慈善救助的合宜性或适当性,对于健全慈善事业具有积极意义。

那么,人道救助或个人具有的患难相救精神,还是经济道德原则吗?显然不是。它是个人取得做人资格的人格道德原则。关于这种人格道德原则及其与经济道德原则的本质区别,将在下一章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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