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商同样受到严格控制,他们在东印度公司监督下组成了相当严密的商人团体,他们对此大概并没有什么不情愿。“港脚商人”可以在印度与其他东方口岸之间贸易往来,东印度公司掌握了贸易专营权,禁止所有其他英国船只驶往东方。英国的海上力量正在崛起,确保了荷兰、西班牙、瑞典以及日后的美国承认东印度公司的霸权。法国极力想从东方贸易中分一杯羹,但法国印度公司(它在布列塔尼海岸拥有一个新城市洛里昂作为基地)在中国从未有过上佳表现。在广州贸易体制中,洋人在外交代表方面没有遇到多大问题,东印度公司职员充当了领事角色,代表外国侨民与中国人交涉。一位船长与行商交易时,公司代表就承担29起较为重要的职责,公司代表也逐渐正式组成“管货人特派委员会”,通称“特派委员会”,由一名主席负总责。“管货人委员会”当时在广州被称为“公班衙”。“大班”(supercargo)一词来自“管货人”(SupraCargo)。“管货人委员会”也译作“东印度公司特派委员会”。 译注“大班”脱胎于“管货人” 在东印度公司看来,大班始终是管货人 他们代表货主出售货物赚取利润,购买所能找到的回程货物。早先,大班只是受托完成一个航次的贸易,就像船上的船员那样,但随着贸易日渐定期,大班也越来越多地常驻澳门和广州。
外国侨民与清朝官员交往时面临一个最大的困难:彼此抱有不同的正义观,而且两种正义观水火不容。著名的1784年“休斯女士”号案件,清楚表明了这两种正义观的冲突。当时,一位倒霉的炮手在鸣放礼炮时意外导致两名中国人死亡。中国人坚持要把这名水手法办,为了强调他们的要求,中国人还绑架了一名船员。特派委员会认为这名炮手会受到公正审理和宽大处理,指示船长交出被指控者。
1794年广州贸易商业函件
船长照办了,还给特派委员会主席写了一封感人的信:“恳请尊敬的史密斯照看这位老人,您最好为这位老人的案子与浩官联系联系,我希望中国人不要伤害这可怜的老人,因为那件事完全是一桩不幸的意外”。18这个期望并非毫无道理,因为中国法律规定,造成意外死亡的当事人可以减刑,1722年发生的一桩意外事故就是以交付2000两白银平息的。但是,这位船长的希望落空了,不幸的炮手被秘密处死,大班则收到中国总督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函,指责他们没有在案发当时就交出人犯。“治外法权”,即外国人由他们自己而非当地法律进行审讯的权力,成为日后引发多次冲突的核心问题,包括1840-1842年的第一次英中战争。
类似的严重事件并不多见,双方的共同点和克制避免了很多纠纷。双方避免冲突以及合作的态度源自一个相同的压力:冲突可能导致双方都有利可图的贸易终止,中国人和英国人都不愿意出现这种危急情况。1727年,大班威胁要放弃广州,把他们的生意沿海岸转移到30厦门港,清朝官员立即同意了争论中的问题。剩下来的种种束缚虽然令人不快,也就被英国人容忍了。广州贸易只准在夏季进行;季末之前必须结束一切交易,清算全部债务,洋人一律离开广州,要么回国,要么与葡萄牙人一道在澳门过冬。洋人的活动范围仅限广州城墙外不大的一块濒水地区,这个地方密密麻麻地挤满了各国“商馆”(“factory”这个词源自葡萄牙语的feitoria,意思是代理商或经纪人的场馆),每一个国家的商人均拥有各自的商馆。英国商馆自然是最大的,商馆不仅有货栈 货物到岸和出售前的存放处 和账房,也有牛津剑桥两校的社团,为数不多的英国人生活其间,此外还有一些中国仆役。中国当局希望避免可能发生的骚乱,严格限制外国人前往商馆区之外的地方,广州老百姓素来以敌视和怀疑外国人而闻名。出于同样的原因,严令禁止外国人做出一些招摇的行为,如乘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