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美电器订立投资协议发布的公告:“投资者选择赎回: 投资者或其任何联属公司有权于发生特定事件时要求本公司赎回任何二 一六年可换股债券,本金之 1.5倍 减去所支付之利息金额。”其中的“特定事件”即包括贝恩提名3名董事进入国美董事会事项未获落实。
根据这一条款,如果委任董事未获通过,贝恩资本可要求国美电器按本金的1.5倍减去所支付之利息金额赎回可转债。该项债券本金为15.9亿元人民币,减去持有一年的5%的利息后,赎回金额为23.05亿元人民币。
那么所谓的赔偿约24亿元人民币,是指支付赎回金额23.05亿元人民币?如果是这个额度,那么还本付息是天经地义的,向债券持有人支付15.9亿元人民币债券本金无论如何算不上是赔偿,应该说超出本金的部分才可谓之赔偿。以此计算,国美实际需向贝恩支付的赔偿金额应为7.155亿元人民币。而按照陈晓的口径,这一数字为24亿元人民币,显然陈晓故意混淆了概念。如果2016年可转债协议中关于1.5倍赔付是这个意思,那么陈晓对外宣称如果不同意贝恩3名董事入选,上市公司将面临巨额损失,就是一件危言耸听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