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的祭祀(4)

以上所举,仅属道德上的规约,至于道德以外的义务,也有详细的规约,例如:

“失火时,各人皆应手提水桶,速赴该处,在有司指挥之下努力救火……不赴者,应受处罚。”

“他乡之人,欲投居此地者,应询明出身何村,并令该人提交保证。……旅客不得住宿其所定旅舍以外之家,虽一夜亦勿许。”

“通知盗贼夜袭,应敲梵钟,或以其他方法为之。闻报者,皆须追觅盗犯,拿获始已。故意规避者,查究而后罚之。”

由这组帐可知任何人,不得许可,一夜也不可离村他宿,或往别处工作,或到他乡结婚,或定居他处。处罚是严重的——普通的惩罚,是可怕的笞刑,由高级官吏执行。现在倒没有这样的刑罚,法律上各人可以随意到别的地方。不过事实上,无论到甚么地方,不能任意行动。因为旧习惯及团体的感情依旧残留,所以个人的自由还是非常受着限制。有人说,在地方的团体里,各人都有自由利用空闲时间的权利,这话是不对的。任何人都不能将自己的时间,金钱或劳力,认为完全是自己的,甚至于自己灵魂所寄的肉体,也不能认为是自己的。一个人在社会生活的权利,完全放在他要为社会而服务的意志上,需要他的援助或同情时,任何人都有向他要求的特权。“各人的家是他的城郊”,这句话不能适用于日本——高级的主权者,当然是例外。普通的人对于世间上的人们,不能闭其户而不纳。各人的家,对于来访者是要公开的。日中闭户不开,是侮辱社会,——生病也不成为口实。只有地位极高的人有不与他人接近的权利。有人违背了他所寄生的社会的意志——特别是那个社会是在乡下的话——事情就大了。社会一旦发怒,它就会成为一体而行动。社会由一千或数千个人而成,但这许多人的意思,成为只像是一个人的意思。只为了一个重大的过失,一个人突然对社会共通的意志,独自被放在反对者的立场,——他孤立起来,遭遇极有效的绝交。沉默与柔和的敌意,要使他忍受更可怕的处罚。这是处罚重违习惯者的普通方法,绝少加以暴行,要加以暴行的话(非常的情形,当然例外,此事容当后述),这并不当做过失的报应,而只当做矫正的方法。也有粗野的团体,遇有危及人命的过失,即罚以体刑,但这并不是由于公愤,而是由于传统的理由。我曾经在一个渔村,目睹这种惩罚。众渔夫正在激浪之中杀金枪鱼,这是非常危险的工作。众人正起劲工作的时候,一个渔夫偶一不慎,将杀鱼的器具,敲进一个少年的头里。大家都知道这完全是过失,不过这过失是危及人命的,因此不由分说,即对那人实施制裁,打得死去活来,等到昏过去了,便从浪里拖出来,丟在沙滩上,一直到他醒过来,没人理睬。在这期间,无人为他说话,杀鱼的工作,照旧进行。听说年轻的渔夫,如果犯了危及一船的过失,便会给同船伙伴施以暴行。不过上面已经说过,受这样的处罚,是只为做了不当心的事情。绝交的处罚,比暴行还要可怕。不过还有比绝交更可怕的刑罚,就是数年或终生的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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