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的祭祀(3)

首先要注意的,是团体的意志支持着一家的意志,——即要人守孝道。过了幼年时期的男孩子的行为,也不由家族而由公共规定。男孩子固要服从自己的家,但他在家中的关系,则必须服从公共的意见。和孝道不两立的大不逊行为,会受所有的人的批评与叱责。等到孩子长大,会做事,会学习了,他的日日的行为,也受监视与批评。等到一家的家法对他开始严格起来的年纪时,他同时又开始感觉到世间的意见的压迫。到相当年纪要结婚了,但想随便选妻,谈也谈不到,他要迎纳人家给他选择的配偶。不过有甚么理由,嫌恶那个妻,他的意思被接受的时候,他还是要等他的家族给他选择另一个人,社会对于这样的事情,不许不服从。假如一度开了违反孝道的例,这事便会成为非常危险的前例。青年终于成为一家之长,对一家的行为负起责任的时候,这个主人还是为公共的意见所左右,关于治家的方针,要接受公共的忠告。例如一家的主人习惯上要扶助他的亲族,和亲族发生纠纷的时候,要接受人家的仲裁。主人不能单为自己的妻子着想,这种事情会被认为不可宽容的利己心。他至少要在外表上,关于公共的行为,表示不为父子或夫妇的爱情所动心。假定他后来做了一村或一地方的首脑,其行动及判断的权利,还是被置于和以前一样的限制下。事实上,他的个人自由的范围,随着社会地位的提高而减少。名义上,他是做头脑而统治的,但是实际上,他的权威是从社会借来的,所以他的权威只在社会许他的时间内在他的手里。因为他是为执行公共的意志而被选,并不是为执行自己的意志而被放在上面——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共同的利益,为了维持习惯,使之坚固,决不是为了破坏习惯而被选的。因此他虽被推为首脑,其实他是公共的仆人,是在故乡最没有自由的一个人。

威克摩教授在他的《旧日本之土地所有权及地方制度》(Notes on Land Tenure and Institutions in old Japan)一书中译出公表的许多文书,胪列德川时代地方社会生活的规则,颇为周详。其规则之多数,当然是位高的权威者所定的,不过其大部分表示着昔时地方的习惯。这种文书叫组帐(Kumienactments)一直到封建时代之末,不问大都市与村落,行政上由几个家族或数户分为一个单位,叫做组(类似中国的保甲制度,译者注)。一组普通由五家而成,也有六户至十户为一组的。各组由户主选举组长,为组中所有分子的代表。组的组织的起源及历史,不明。中国及朝鲜也有同样的组织(威克摩教授以为日本的组的组织,或起源于军事上的需要,这个理由是值得心服的)。这个组织在行政上颇为适宜。对上面的权威负责任者,不是一个家,而是由组当其责任之冲。。组帐中定有一村团体的全部人员应遵守的行为的规则。因此组帐在社会上的利益是非常的大。据我个人的研究,知道日本各地方还有酷似这组帐中所列的规则,由一村的习惯而励行着。兹由威克摩教授的翻译中,胪举二三例于下:

“组中一人,设不厚于双亲,视两亲如无睹,或不服从其命令时,吾等不加以隐匿,不予容赦而报告之。”

“吾等求儿女尊敬双亲,夫妇兄弟姊妹和睦,仆婢服从主人,幼者敬于长者……各组(由五家而成)注意各成员之行状,勿使有非行。”

“无论农商工人,组中任何一人怠惰不勤于事务,即由番头(居要职者)注意之,忠告之,指导之,以矫其行。苟不纳忠告,悖戾恚怒,即告诸村中长老……”

“好争斗,或出外嬉游,夜深流连忘返,而不纳劝告者,投诉之。他组有怠于此事者,代之投诉,亦吾等之义务也……”

“与他族相争,不纳忠告,或背两亲之言,或不厚于同村之人者,皆诉诸村吏……”

“禁止舞蹈,摔角,及其他供人观览者,娼妓不得留宿村中。”

“人人不得相争,有争事,应申明情由,无申告时,双方同样受罚……。”

“口詈他人,或于大庭广众之间传言他人为恶人者,其事纵属确实,应禁止之。”

“人有孝行或忠于主人,虽理所当然,然诚实谨直之过于人者,应报告之,俾推荐于政府……”

“组中同人,应笃于友谊,甚于亲族之交,增进相互之幸福,分担相互之忧戚,组中倘有非法不道者,吾等皆应分负其责任。“旧时日本之土地所有权及地方制度”(《日本亚细亚协会》第十九卷第一部所载论文。)”

笔者由各种组帐中,选出以上各条,适宜排列,以便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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