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论宗教(2)

关于不可见之权力,在外邦人之宗教中,几乎无一物不有其神或鬼焉。而一般诗人,更设想各物一若皆有鬼附之。

在彼曹之眼光中,则未开辟之宇宙,即为一神,厥名混沌。  

天也、海也、星也、火也、地也、风也,皆神也。  

男也、女也、鸟也、鳄鱼也、牛也、犬也、蛇也、葱也、韭也,皆可以为神。且宇宙之内,无处不有其鬼怪焉:平原也、森林也、大洋也、川也、泉也,莫不有神怪居之。厨屋则有家神;人身则有司命之神:地狱之中,充满鬼使;而每值夜晚,则死人之魂魄与诸鬼物更四布焉。不特此也,即凡偶然之事,或一物之特性,如时也、日也、夜也、和平也、谐和也、爱也、争也、德也、荣也、康健也、热病也、锈也,皆可以尊之为神,为之立祠,从而拜之祝之,一若此种种者亦可以降福降殃焉。即人之本身之智也、愚也、欲也、怒也,亦皆各有神主之。疾病、痛痒,皆有神操之。盖凡诗家于其诗中可使化身为人者,则皆可为神为鬼焉。  

宗教之第二原因,为民众对于物原之愚钝。故外邦人之创教者,不为之解其第二重之因,而顾为之设第二级之神。故多生殖也,则归之威能斯;善技巧也,则归之阿婆罗;狡诈、欺骗,则归之墨克里;暴风、烈雨,则归之伊欧勒斯;由是异教中之神,其多也,盖犹之世间之职业焉。  

关于敬神之道,则于祈祷感谢诸式之外,是辈创教者又造为偶像与图画,盖欲使大多数之愚民借此而信神之附偶像以存在,因而益加敬畏也。于是又为其神分田立庙以奉之,设官征税以供之。乃为造像,若者像人,若者像兽;又从而想象,以为既像人矣像兽矣,则人之感觉、言语、淫欲,神亦必具之。 神与神可以相为配偶,神与人亦可相为配偶。 而神之怒也、恨也,以及欺骗盗窃、奸淫、男色,凡人类之恶行,神亦无不有之:特此等恶行,皆为悖乎律法而不必悖于荣誉者。  

至对于未来之兆示,则此辈创教者更以为默得天助,而造为种种迷信之方式:于是或则驱使一般愚民赴祭坛而求签语,其语则率皆模棱两可,可以为正反之解释:或则趋于温泉,取其圣水;或则就教于女巫;或则听言于疯人;此皆所谓先知之术也。又有以星辰为占验者,有关亡者,有视飞鸟之饮啄于行动者,有视牺牲之现形者,有听之鸟啼者,有卜其梦者,有相其面者,有相手纹者,有占之日月蚀、彗星、流星、地震、洪水,及不时之生产者,以为此皆示未来之祸也。又有以抽签决之者,以数筛之孔若干以决之者,有任取某书之一行一字以决之者,其术盖不可胜举焉。耍之愚民轻言,故黠者遂得巧为操纵,以其愚与惧为利焉。  

夫诸国之建国立法者,其唯一之目的,在使人民服从而安其业,故其第一著:即于所施之教条以为是神灵之所命,而非人之所为,或则自命为超人,以冀常人之易从其教。故罗马王旁比里之布其礼仪也,则以为受之于伊几利亚女神;秘鲁之开国之王与其后,则自以为太阳之子孙;而穆罕默德之创其教也,则自谓与圣灵如鸽者,时时会晤焉。其第二著:则教人相信凡法律之所禁,即系神之所不喜。第三著:则设为祈祷、供献、庆贺之种种仪节,而谓可以买神之欢,而止其怒;又指战败、疠疫、地震及疾苦为神怒之征,而其怒乃因人不勤于祈祷不尽其仪节也。罗马之世,有对身后苦乐之说加以非难者,律未尝禁之,然非难者究为少数,而信之者固众焉。  

如是各种方法既行,于是人民之遭祸灾,则以为渎神灵或违国法所应得之咎,乃安然忍受无作乱之心,而国安矣。当权者,犹恐其有不平,则多设为游戏燕乐以娱之。夫如是,苟无饥馑,则无乱之可虞矣。昔罗马征服世界之大半,而于一般民族之宗教从不之禁,即在罗马城中,亦放任之。然其于犹太人之教则禁之者,以犹太人独信其天国之说,而服从人间之王为不义,此则于罗马之政府大不利也。故凡外教人之宗教,皆为其政治之一部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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