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论权力身价尊显荣誉及身份(2)

当重大困难之事而求教于某人,是荣此人也,盖信其有智有力足以处理此事。若当此时,人愿来相助,而我拒之,则为辱之。

以上所述之荣誉,皆系自然者,若在国家之当权者,则又可以其意而创造别种之荣誉焉。  

凡主权者,对其臣属与以爵号、官职、差使,皆可以表示其荣之之意。  

波斯之王,一日命马第凯服王之袍、乘王之马、冠王之冠,使亲王为之前驱以游于市,且宣告曰:王之欲荣之者,如是如是。使王之令其服王之服,而追侍王之右左,以为俳优之戏,则又为辱之矣。故官场之荣誉,胥视王权者之意向以为定。其为荣也,或以官、或以位、或以爵、或以章服、或以盾纹。人之得此者,则国人荣之,盖可知其见宠于国,而有权力也。  

凡可示其权力之增长者,为荣誉的。  

为多人之所荣、所爱、所惧,是为荣誉的,盖可见其权之增大也。若不见重于人,或仅见重于极少数人,则为不荣誉。  

占领、战胜,为荣誉的,盖由权力以得之。若以贫以惧而归从他人,则为不荣誉。  

经久不变之幸运为荣誉的,盖可见其得上帝之眷顾也;运蹇失败为不荣誉。富为荣誉的,盖富则有权;贫则为不荣誉。大度、好施、乐观、勇敢、自信,皆为荣誉的,盖皆由自觉其有力而然也;怯懦、吝啬、畏惧、狐疑,为不荣誉的。  

当机立断为荣誉的,盖可见其人不顾恤细小之困难也;犹豫不定,则为不荣誉;盖其人于小利小害顾虑太多耳,是为怯懦。  

凡言行,其来也由于或似由于经验、知识、聪明、通达者,为荣誉的;若由于错会、愚昧、昏聩,则为不荣誉。  

沉着,若其来由系心别有所注,则为荣誉的;若故示沉着,而实无所为,则为不荣誉。前者犹船载有多量之货物;后者则空船而以泥沙压其舱耳。  

以有财、有位、有功、有德著名,为荣誉的,盖皆显其有权也;反之,默默无闻,则为不荣誉的。  

生于望族,为荣誉的,盖可以易得其父兄之友相助也;若生于寒门,则为不荣誉。  

因主持公道而受损,为荣誉的,盖可见其大度,而大度乃有权力之迹象也;反之,诡诈、规避、作为不公,则为不荣誉。  

贪得巨富或热衷于大名,乃荣誉的,盖可见其有获得之之力也;若其所贪所图不过些微之物,则为不荣誉的。  

行为之合于义,或反于义,不足以定其为荣誉与否,盖荣誉仅视权力之有无与大小以为断焉。古之外教人,于其诗章中,列叙诸神所为淫杀不义而奇伟之事迹,正所以荣之耳。故尤比德(Jupiter)神之得称者,无如其淫乱之迹;而墨克里(Mercury)神之见崇,莫如其盗窃之能焉。故荷马之诗称赞墨克里,谓其降生于晨,及午而发明音乐,未暮则由其族人处窃取牛羊焉。  

在人群中,当国家之尚未成立也,强盗路劫皆非不名誉之事,而为公认为之营业。此不独希腊为然,他国罔不如是,试读古史即知之矣。即在当今,决斗固法之所禁也,然而人终视为荣誉之事;除非国家明定一律,使拒绝决斗者得有荣称,而加挑斗者以恶名,此风或可改耳。盖决斗乃勇敢之试验,勇敢由于力与技,皆权力之征也。故往往有出言不慎,彼此竟以兵刃相见,正欲以避免不名誉之辱耳。  

承袭的盾纹与饰章,若有特权附之以行,则为荣誉的,若不能以此获权或财,则无荣之可言。此种门第之荣,来自古日耳曼;日耳曼人以前未之闻,即日耳曼人所未居之地,亦皆无之。古希腊将帅出战,则命人图其盾为各形,盖以显示其富,与普通兵士不同,但不以此传之子孙。罗马人则传矣,然所传乃影像,而非所绘之花纹。至如亚、非、美各洲,则从来无此;唯日耳曼有此风,而今日英、法、西、意诸国袭之,盖皆日耳曼所曾征服或从征之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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