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论语言(1)

印刷术之发明,固为极聪明之事,然以之较诸文字之发明,则其重要又远逊之。文字之最先发明者为谁?今不可考:而最初用之于希腊者,则为楷的莫斯(Cadmus),盖腓尼基(Phoenicia)之王子也。自有文字,而人类之记忆可得而继续,且可以传之四方。而其将舌唇腭各部之发声一一为之表现,亦非易易。文字之外,最重要之发明即为语言。语言者,即各物之名称及其关系。人类用之,以记载其思想,借备异日之考察;又用以彼此传达意见,以图共同之利益。否则一切国家、社会、契约、和平,皆无由存在,而人与兽类同矣。语言之第一创作者,实唯上帝。盖上帝曾教亚当以所见各物如何,为之命名,故亚当得以继续名其所见之物;而于必要之时,得将各名彼此贯连,使有意义。亚当之所学者止此。如数目、尺度、颜色、声调、幻觉、关系之各种名称,则考之《圣经》,绝未见上帝曾以授之亚当。至如文字语言之名,如普通也、特别也、肯定也、否定也、疑问也、希求也、无限也,虽皆甚有用,而不在其例;乃至学院派所谓“全体”、“意图”、“本质”各种无意味之名,更不必论矣。

亚当及其后昆所渐积之言语,自经贝比耳(Babel)塔一役,而又失落。彼时人类反叛,上帝降罚。厥后人类散之四方,尽忘故语。但其后为应事实之需要,而渐形成各种方言,所在多有。

语言之为用,在将心之述说传之于口;或将思想之连续,变为字之连续。其为用凡有二:一、即将思想之结果作为记载,以备再用时得以求之于记忆,而无须费力。故名之第一用处,即供回忆之记号是也。二、多数人用同一之名,以彼此表示对此物之意见,并表示所欲、所惧,或其他情感。再进而言之,语言之特别用处,更有数端:一、记载现在或过去事物之原因或其结果;二、将吾所得之智识传授予人;三、表示吾之愿望,以求彼此之相助;四、用以自娱、娱人。  

上述之四项应用,其反面亦即有四种之滥用存在:一、因字之意义不确定,或以未见为已见,因之记载错误,以致自欺;二、不用言语之本义,而以隐喻出之,以致欺人;三、非自己所愿望,而故意谓为愿望;四、用之以伤人,盖动物本有牙、或角、或手,可以伤敌,故用口舌伤人,不能不名为言语之滥用;除非为治人所必需,不能不以言语为训诫,斯为例外耳。  

言语所以能助吾人推求因果,其功用即在命名,并得各名之关系。  

名,有本名,只可施于一物者:如“彼得”、“约翰”、“此人”、“此树”是也。有公名,如“人”、“马”、“树”是也。公名就其物之总合,称为普遍之名。世界上,除名称之外,实无普通之物,盖同名之物,实亦各个自具其特性也。  

普遍之名之为用,乃在就其所名之物之某项通性而名之。但吾人每呼一本名,只想及其本物一物;若用普遍之名,则想及该名之一切之物。  

普名之范围亦有大有小,大者之范围可以概括小者在内,亦有两种普名而范围适彼此互同者。如“物体”一名,即较“人”字为大而包括之;又如“人”及“有理性的”,则其范围同也。唯今此之所谓名,与文法中不同,并不限定为一字。如“人遵国法而行事”一句,实亦一名,与“义”字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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