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梭伦(13)

我已将适当的权力给予民众,绝不会故意剥削或纵情泛滥:就是那些富有和高贵的人士,提出的忠告在于知耻和守分。执着盾牌我屹立在两派之间,双方的权利不可以相互侵犯。

为了使弱势的平民获得较大的保障,对于伤害的行为他给予起诉的自由权;要是有人受到殴打、残害或暴力的侵凌,任何人对于施暴者可以进行告发和检举。他的意图是要使市民认同自己是整个团体的成员,任何人受到伤害要能感同身受表达愤怒之情。根据梭伦的说法可以知道他的法律能够言行一致,有人问他那种城市最适合人民居住,他回答道:”在那里没有人会受到伤害,违背正义的行为受到审问和处分,那就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19等到他组成阿里奥帕古斯会议阿里奥帕古斯会议创设的年代非常久远,初期的成员是整个城邦最有权势和富有的人士和贵族,德拉科制定法律以后,它的权力被伊菲提所取代。等到梭伦成为立法者,规定会议的成员必须担任过执政官,从而恢复最具权势的地位,开始的时候保持委员会或会议的形式,后来才发展出最高法院的机能和职称。,过去曾经担任过年度执政官的人才能出任委员,他自己也列名其中。看到当时的人民免于债务的负担以后,产生浮躁不安和蠢蠢欲动的现象,他另外再组织一个四百人会议,由4个部族市民按照古老的规定区分为四个传统的爱奥尼亚部族phylai,即吉迪昂底(Gedeontes)、伊杰柯里斯(Aegicores)、厄基德(Ergades)和荷普莱提(Hoplitae);部族的成员依据继承获得身份,每个部族再分为三个trittyes即”区部“,全雅典一共有12个区部。各推举100人,凡是与人民有关的提案都要这个会议进行查证,经过谨慎处理以及先行审议通过,否则不得交到人民大会去裁决。阿里奥帕古斯会议成为法律的督导员和监护人,认为如同国家设立两个执政官一样,需要两个会议进行全盘的掌握,发生动乱的时候易于处理,人民更能保持平静。根据一般的说法,认为是梭伦组成阿里奥帕古斯会议;有件事非常肯定,就是德拉科的条文里面从来没有提到”阿里奥帕古斯委员“这个字,只是说任何杀人的案件要交给Ephetae 伊菲提是一种法庭组织,帖修斯之子笛摩奉统治期间成立,开始时的成员是雅典人和亚哥斯人各51名,年龄应在50岁以上,指定一个执政官担任主席,负责审理过失杀人或杀害非市民的案件。后来德拉科立法将亚哥斯人排斥在外,全部由雅典市民担任。即”法庭“来处理。然而梭伦的铜表法第13表第8条写着以下的文字:”凡因杀人、谋杀和阴谋颠覆政府等罪行,被阿里奥帕古斯会议、法庭或首席执政官在大会堂予以宣判定罪,且在本法尚未颁布之前就已流放的人员,不在此限之外;其他任何在梭伦担任执政官之前受到籍没处分的市民,都要恢复他的财产。“这些字句似乎表示阿里奥帕古斯会议在梭伦的法律颁行之前就已存在,要是他最早创设这个组织,怎么会有人在这个时间之前受到这个会议的定罪?很可能是文字的省略脱落或是语意不够精确所致,真正的意思应该是:”当本法律已经颁行以后,任何人犯下前述罪行,在阿坚奥帕古斯会议委员、法庭或大会堂的执政宫的审理之下受到判罪,仍旧保持原来的处分,其他人员应该发还财产。“至于孰对孰错留给读者自行判断。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