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见知故纵

张汤已经看出武帝尊崇儒家同时并重法治的方略,而他将两者结合得最为精妙。元朔五年(前124)中尉赵禹迁任少府,张汤与他合作,颁定“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这一法令确保武帝对整个官僚集团的控制强化到史无前例的程度。

见知故纵,是指知悉他人图谋或者正在实施违法行为,若不检举揭发即视为故意纵容犯罪;监临部主,是指主管或者监察官员知悉下属官吏或者治下人民图谋或者正在实施违法行为,若不检举揭发视为故意纵容犯罪,应负连带责任。当然,如果事先并未得知则可以不必连坐,“不见不知,不坐”。

所有官员被逼入两难境地,如果见知而不检举则获罪,如果下属犯罪而不见知又是失职之罪。东京时期的一则诏令可以说明此点,桓帝建和元年(147)诏:“长吏赃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明白指出刺史、郡守对赃官负有纠举之责,失职就要受到惩处。这部法令实质在于明确上级官员将因为下属官员犯罪而一并获罪,逼迫每一级官员严格监视并管控其直接下属,其后类似案件便接连不断。

庄青翟第二次出任丞相后期,窃贼潜入文帝陵园霸陵,盗掘陪葬铜钱{13}。丞相在上朝时与时任御史大夫的张汤相约,为盗窃案向武帝请求失职之罪。满口答应的张汤在最后变卦,他的考虑在于,四季定期巡视先帝陵园以确保安全乃是丞相职责所在,却并不在御史大夫的管理范围,失职在彼而不在己。武帝接受丞相的自我检讨,命令御史依照律令拟定丞相应受的责罚上奏。张汤拟定弹劾丞相的条款,正是见知故纵。

元鼎二年(前115),汝南郡百姓没有使用法定货币赤侧钱缴纳赋税,汝南太守曲成侯虫皇柔职责所在而不能予以纠正,犯见知故纵之罪,判处“鬼薪”(劳役三年,砍伐木柴供应宗庙)。

元鼎五年(前112)九月,一百零六名列侯向天子敬献的酎金(用来祭祀宗庙所用黄金)成色、重量不符合皇家标准,全部被夺爵,丞相赵周因为职责所在而未能及时予以纠正,犯见知故纵之罪,下狱自杀。

太初元年(前104),邳离侯路博德因见知其子犯逆不道罪,被免职{14}。

……

见知故纵、监临部主的法令,为公卿百官、列侯宗室牢牢套上勤劳皇命的枷锁而再不得有半分轻松{15}。春秋决狱、见知故纵对帝国的巨大影响,司马迁在《史记》卷三十《平准书》中有精到描摹:“自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张汤用峻文决理为廷尉,于是见知之法生,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矣。”

此时已是元朔五年(前124),廷尉张汤将迎来最终解决帝国诸侯王割据势力的三王之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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