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长安米贵

必须对帝国货币制度以及当时的物价水平先做一大体的了解,然后再结合今日市场上相应的物价资料以资对照,这样或许可以使我们对窦太后和景帝的赏赐做出比较直观而真切的把握。

本朝的货币制度依然承袭秦制,规定两种法定货币,以黄金为上币而铜钱为下币。但黄金却并非货币制度的主体,主要用于皇家作大额的赏赐,或者作为一种标志性的财富单位来使用,比如帝国高阶官吏死后,史官常以“家产不过某某金”的标准格式,来说明其廉洁与否。铜钱通行于帝国,朝廷向臣民征收算赋、口赋、更赋都以铜钱为准,后世出土的汉简中所记载的物价、家庭财产的统计,无不以铜钱作为价值尺度;史籍中记载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库财富,也都是以铜钱为数量单位。

这其中的奥妙,大概是由于两种货币各自具有不同的属性。铜钱作为一种金属铸币,由帝国法定其重量、成色,而固定的重量与成色必定要由固定的大小形状来体现,这就是圆形方孔钱。因此,在使用铜钱的时候并不需要辨别真伪、成色再称取其重量,只须直接清点数量即可。

同样作为法定货币的黄金却属于称量货币,本朝从未规定出标准的金币铸造制式,黄金基本上是以自然金属铸块的形式出现。因此,在用作交易的时候首先需要辨别真伪、鉴定成色,然后称取其重量,使用效率远较铜钱为低。需要注意的是,黄金一方面承担货币的角色,同时还是一种特殊的昂贵商品,用于大宗赏赐自然相对方便,从本质上讲,赐予黄金相当于赐予了一种贵重的商品而非货币。

作为商品的黄金必然会有一个用铜钱来衡量的价格,其实质是作为商品的黄金与作为货币的铜钱之间的交换价格,但并不是黄金货币和铜钱货币的法定比价。事实上,秦汉时期从未存在过一个国家法定的黄金兑换铜钱的标准比价。与今日市场上金价有经常性的变动一样,西京时期,作为商品的黄金的价格也必然随着时间和地点有所起伏。正因为这样,如果收集摘录史籍中的众多记载,就会发现各条记录之间黄金与铜钱的交换比例差异非常之大。⑤

梳理文献与简帛之中记录的秦汉物价,就项目而言大概有地、粮、酒、盐、农具、牛、马、猪、羊、狗、鸡、牛羊肉、织物(麻布、丝织品)、奴隶、佣工,等等。土地在现有的国有制度之下,并不能进入市场买卖;属于奢侈品的酒和丝织品,不具备比较的意义;奴隶如今已不存在,上述几项便不作考察。农具、牛、马属于生产资料范畴,类同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货车等项目;战马属于重要的军事物资,不能对等于今日的牛、马,所以也不作分析。古今两个时代都存在,且其性质基本保持一致的,尚有粮、盐、猪、羊、狗、鸡、牛羊肉、麻布、佣工几项的价格可用以比较,而盐价多由它与粮价的比价说明。

本文姑且取粟/谷、牛肉、佣工薪酬三项做一古今价格对比⑥:

粟/谷价约80钱/石⑦,今为7元/千克,1钱约合元。

牛羊肉价约9钱/斤⑧,今为29元/千克,1钱约合元。

佣工薪酬约12钱/天⑨,今为元/天,1钱约合元。

取三个数值的算术平均数即可大体推知,一枚铜钱的实际购买力,约相当于今天人民币元。

进一步推算之前,需要额外辨明一个重要问题。史籍中记述赏金多用类似“金百斤”这样的行文格式,而“金”又可统称全部金属物质,如“金有三等,黄金为上,白金为中,赤金为下”。实际是指黄金、白银、红铜。再加上皇家赏赐数量巨大,有人就认为西京赏赐中所谓的金其实是铜,金与铜一物两名而已。这一说法似是而非。

汉人必定可以分清“黄金”和“铜”两种概念,除非特别指明,“金”就是黄金而绝非红铜。《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下》载,“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朝)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又载,“县官(政府)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如若“金”实际指“铜”,为何说铜钱、铜山而不说金钱、金山?

还有人以为赏赐数量之巨大几乎不可理解,故而坚持“金”即为“铜”,其实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举一例说明,元狩四年(前119),武帝赏赐卫青、霍去病等出击匈奴的将士黄金50万斤。

按《九章算术》卷六《均输》记载,1斤黄金合6250钱,这笔赏赐相当于人民币亿元⑩。问题的关键在于,总量惊人而具体到每一受赏之人就所得非多。前述卫青、霍去病各自率领5万骑兵出击匈奴,另外尚有数十万后勤部队,即使只将这笔黄金平均赏赐给10万骑兵(这绝无可能,高阶将领取得其大部;考虑到还有部分将士无功甚至有过而无法获得赏金,此处便取平均数值),每名战士所得约为万元。

但若以铜来计算,三铢钱重如其文,汉制24铢为1两、16两为1斤,则50万斤铜不计损耗可以铸造三铢钱6400万枚,赏金总额折合人民币约亿元,单独以此赏赐10万骑兵,每名战士平均所得仅有元。这不大像是一个奖励舍身赴死、为国杀敌者的合理额度。

现在可以明确,窦太后与景帝赏赐郅都的,确实是黄金而非红铜。计算结果是,两个金百斤约略可折合人民币3310000元。

这是忠诚的回报,也是景帝的命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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